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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速裁程序在试行的这半年来,各个试行城市都在积极响应,制定了地方的刑事速裁模式,已得到学界、实务界的一致好评。刑事速裁程序将会成为刑事诉讼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司法运行的重要制度之一。它主要是通过缩小案件范围、简化以及省略诉讼程序中的一些环节等方式,从而使刑事案件得到快速的解决。构建刑事速裁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公正与效率平衡。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实证分析以及文献分析的方法进行的论述。本文主要由五章组成。第一章为刑事速裁程序基本论,主要是从刑事速裁程序的内涵、概念辨析以及法理依据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笔者先是对刑事速裁程序进行了定义,再根据刑事速裁程序的定义以及适用的目的得出它的基本特征。然后进行类似程序的辨析,先是与刑事简易程序作比较,分别从概念、适用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办案程序、办案期限、对权利保障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速裁程序只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形式,就像国外刑事简易程序一样,它应该是一个广义上的含义,包含所有能简化审理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程序的结论。再与轻案快办程序作对比,主要是从出处和范围的不同两个方面进行比较,得出刑事速裁程序不过是轻案快办程序的升级版的结论。刑事速裁程序之所以能够被法律所确定,能够得到贯彻试行,是因为它的存在具有理论依据,它的两个依据就是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论以及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的理论。笔者通过这两点理论基础证明,刑事速裁程序的存在是合理的、有意义的。第二章是对刑事速裁程序价值论的研究。本章是从构建刑事速裁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方面来分别进行论述的。一项新的刑事制度只有能够满足社会的需要,具有法理上和现实上的价值才会有存在的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当今案多人少的现实窘境,劳教制度的废止给社会带来的压力,分析我国当前正在积极响应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政策务实需要,来呈现构建刑事速裁程序的现实紧迫性以及其出现和存在的原因。笔者还通过了解当今司法价值理念的变革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政策来分析刑事速裁程序能够存在的可能性。司法主体价值理念的改变是必需的,只有从思想上做出了根本的改变,才会更加容易接受一项新的程序的出现和运作,才能从本质上把握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所在。除此之外,笔者对现行地方的实际做法进行了查阅,希望能够从中总结出经验教训,为未来我国刑事速裁程序的运行提供帮助。第三章介绍的是刑事速裁程序实践论。顾名思义,本章主要就是介绍一些地方轻案快办程序和刑事速裁程序的具体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之所以会描述轻案快办的办理模式主要是因为,轻案快办与刑事速裁程序具有密切的联系,且轻案快办程序在各地已经经过了很长时间的试行,已经总结出了经验和问题,可供刑事速裁程序参考和借鉴。本文主要从不同角度介绍了几个主要城市的试行做法。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通过尽可能缩短办案时间、简化诉讼程序、简化诉讼文书、下放权力等方式来实现刑事速裁程序的提高效率的目的。然而,在试行的过程中也是存在问题的,过于追求目标反而会造成相反的结果,很多地方为了追求形式上的“速”或“快”,而忽略了“速裁”的本质,仅仅要求各机关尽可能的缩短的时间,不能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允许有程序的救济,这不仅不能真正做到高质量,也无法彻底提高诉讼效率,诉讼重来的代价更加的高昂。也有些地方为了更加方便的贯彻刑事速裁程序而选择盲目放宽程序的适用范围,将过多的案件类型纳入到程序中去,依照快速审理的方式进行办案,范围的任意扩大可能会导致罪与刑不相符,可能导致司法的腐败。地方的试行是一面很直观的镜子,可以直射出新程序存在的问题和价值。第四章为刑事程序比较论。通过介绍国外一些主要国家的快审程序,并与我国的刑事速裁程序进行比较分析。域外现行的简易程序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四大类:处罚令程序、快速审理程序、认罪处刑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其中“处罚令程序”是最为简易的一种程序,它完全省略了一般意义上的开庭程序,法官仅根据书面材料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就直接做出处罚令。主要适用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虽然都被概括称为“处罚令”程序,但是各个国家的具体做法还是不同的。“快速审理程序”与处罚令程序最大的不同在于其保留了庭审阶段,其主要是被大陆法系国家所使用,侧重于被告人做出有罪答辩或者不予答辩而直接申请适用的、简单的、快速的处理案件的程序。主要适用于德国、意大利、日本、美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对于“认罪处刑程序”由于采用的国家较少,与我国的刑事程序也不相同,所以本文没有进行过多的赘述。至于“辩诉交易程序”则是最为人熟知的一项,一方面是因为它是以控辩协商为前提的案件审理程序,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被很多国家吸收和引进;另一方面是因为一直以来我国都有学者呼吁在我国也同样建立“辩诉交易”制度,但是一直都存在争议。笔者主要是介绍了与我国构建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处罚令程序”和“快速审理程序”。笔者还对刑事速裁程序与域外的这些简易程序进行了比较分析,主要在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上、具体运行程序上以及在程序的变更和救济上进行分析。看看是否能够为速裁程序的构建提供借鉴。第五章是刑事速裁程序探索论的研究。本章在提出构建刑事速裁程序的建议思考之前先对构建该程序的指导思想进行了介绍。指导思想是贯穿于整个程序的构建以及运行中的,为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和运行指明道路,也是为程序主体提供一个行为的思想指导。我国的国情是客观存在的,在一定时间段内是无法改变的,应我国国情而生的制度在构建与运行的过程中要始终保持尊重国情现状的思想态度,才不会在构建的道路上愈走愈偏;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导向,刑事速裁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部分,在构建和运作该程序的过程中,对这一价值理念的贯彻执行就变得必不可少了;国家有很多的政策,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社会管理的、司法管理的等等,在我国进行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浪潮中,有利于司法建设改革的宽严相济的政策被司法界所贯彻和推行。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正是体现了这一刑事政策的要求,“该严的严,该宽的宽”。在明确了刑事指导思想后,就需要对具体的做法提出构建方案了。本文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解读,再结合了地方和国外的一些有利做法以及贯穿刑事速裁程序的指导思想,最终提出六点构建意见,分别是:在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阶段上,笔者建议扩大至侦查机关;在案件适用范围上,笔者建议有条件的进行范围的扩大,而不是仅仅拘泥于《办法》所规定的那几种范围;在启动条件上,笔者提出放宽侦查机关的启动条件;在进程设计方面,笔者分别从不同主体之间做出不同的程序设计;在参与主体上,笔者主要陈述的是律师在刑事速裁程序中的作用;而在程序转换的问题上,笔者认为,必须充分做好程序转化的工作,明确其转换的条件。通过对以上五大部分的详细论述,希望能够在理论和实践的过程中,为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和完善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