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公司法早期中,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对董事与公司的关系认识不同,但都认为董事仅对公司负有信义义务,而对公司债权人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当债权人的利益因董事的行为遭到损害时,债权人只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而不能要求董事承担责任,这显然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极为不利。 英美国家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公司法明确规定了董事对债权人的责任制度,而我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立法中却几乎没有相关规定。我国学者目前对董事责任的探讨多集中在董事对公司的责任上,而对董事对公司的债权人的责任则关注较少。 本文想通过对外国法律有关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比较研究,检讨中国现行法有关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的规定,完善我国董事责任制度,加强对董事行为的规制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结构上说,全文除了导言和结束语外,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基础。有限责任制度使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间的利益失去平衡,为了恢复这种被打破了的平衡关系,公司法设置了一系列制度,但这些保护手段并非积极和强有力。而且民法保护公司债权利益的方法也存在很多的不足。英美法系的代理原理和大陆法系的机关理论的相互借鉴与吸收,使得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学理论上得以可行。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公司债权人也存在诸多需要加强保护的原因。董事公司对债权人负有义务,是产生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的基础。 第二部分,对董事对公司债权人民事责任性质的比较分析。通过对英美国家、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立法、判例与学说的考察,对董事对债权人责任性质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两大法系国家均规定的董事与公司一起共同地和连带地对公司董事承担责任。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为特别法定责任,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董事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性质是建立在违反注意义务之上的过失侵权责任。两大法系对责任性质的认识不同的原因是由于其法律传统和对于注意义务研究程度不同。 第三部分,研究了不同法系国家中董事对债权人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区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