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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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世界第三次工业革命的代表性产物,从1969年美国阿帕网诞生以来,互联网已经走过了快半个世纪的历程,其对人类社会文明进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互联网舆情是网民与网民之间在互联网这个特定的平台空间内,针对国内外社会中发生的某个别或某类现象、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所表达的观点、信念、建议、情绪等,也是网民对公共问题、社会事件等所产生和表现的价值观、社会政治态度以及自我意识的体现。互联网舆情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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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世界第三次工业革命的代表性产物,从1969年美国阿帕网诞生以来,互联网已经走过了快半个世纪的历程,其对人类社会文明进程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互联网舆情是网民与网民之间在互联网这个特定的平台空间内,针对国内外社会中发生的某个别或某类现象、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所表达的观点、信念、建议、情绪等,也是网民对公共问题、社会事件等所产生和表现的价值观、社会政治态度以及自我意识的体现。互联网舆情的形成有着历史、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其发展又经历着产生、发展、高潮、消亡的过程。互联网舆情具有突发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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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生命科学与分析技术的不断发展,微量检测在生物分析中尤为重要,因此提高生物分析灵敏度成为当务之急。由于DNA具有结构多样性、高识别性和可折叠性,利用DNA构象变化设计信号放大设计用于DNA基生物传感器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本论文的主要内容是利用目标诱导的DNA构象变化,设计DNA酶切割自催化循环、杂交链式反应等DNA基信号放大技术,结合荧光、比色等检测手段,构筑高灵敏、高选择性的DNA基生物传感器
近年来,稀土上转换发光纳米材料备受人们的关注。上转换材料的光化学性质稳定,不易光解,一般生物毒性低,对生物组织具有良好的穿透性且不会对生物体产生较大的伤害,采用近红外激光器作为激发光源,只有上转换材料发光,而被标记的生物分子和被检测的生物体系因为不具备上转换发光性质而不发光,大大降低了检测背景,提高了检测的灵敏度,使其在生物分析方面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结合以上优点,本文合成了红区发光的Mn~(2+
众所周知,最近几年应用最广泛的是半导体催化剂。但是传统的半导体催化剂在光催化降解应用中存在带隙较宽、量子产率较低、以及光生电子复合速度快等阻碍。因此为了提高光催化降解效率,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将碳材料引入半导体催化剂来组成新型的复合光催化材料,它可以克服单一半导体存在的缺陷,因此成为光催化领域中的研究新方向。由于石墨烯是SP2杂化碳原子组成的蜂窝结构的二维材料,使石墨烯具有优良的导电性、比表面积以及较
作为对社会财富进行第三次分配的重要手段,慈善捐赠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维持社会稳定方面起着不容忽视的积极作用。出于对这一人道主义行为的支持与鼓励,国家在税收政策方面根据捐赠主体的不同分别设置了个人与企业不同的优惠措施,同时,也希望相关制度的实施能够激励更多的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慈善捐赠。就企业慈善捐赠而言,12%的所得税减免率便是国家对企业捐赠主体给予的激励办法。另外,不论从理论研究还是社会实践方面,都
近年来,印度政府通过立法、设立行政机构及组织、制定综合性的政策等措施,不断完善海外印度人权益保护制度,并且取得举世瞩目的成效。印度政府从民族国家、国家主权理论出发,并采用国际学术界普遍认可的“diaspora”一词泛指海外印度人,这是海外印度人权益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印度保护海外印度人权益的法律散见于国内各部门法中,包括有宪法、1983年移民法、外汇管理法、人民代表法等等。海外印度人权益保护制度涉
本文从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历史沿革入手,对该制度进行宏观认识和把握,在此基础上主要基于对中美两国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明确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立足于我国实际,通过借鉴美国的相应做法完善我国产品责任中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而言,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关于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两国都包括四个要件即过错、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与因果关系,不过,美国在具体适用惩罚性赔
选举权乃公民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责任保护公民的正当政治权利。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特征,华侨作为中国公民应当享有宪法规定的选举权。然而,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华侨选举权的保护却逐渐陷入被立法克减和现实忽视的双重困境。目前,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不断推进,人才要素在全世界的流动更加频繁,同时,华侨人口群体化并成为日益庞大的海外中国公民集体。在国际上,全世界许多国家已经制定“侨民战略”以充分发挥侨民群体
网络时代,公民仅需一台电脑、一根网线就可以自由发表言论,大家可以平等交流。便捷地行使言论自由权。但网络言论形式的出现和广泛化伴生了许多问题,如不实言论造成的名誉权损害、“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害、煽动性言论造成的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不良影响等。为了规范网络言论,除依靠行业自律和个人自律之外,政府也进行了监管,如设立专门部门监视网络舆情等;法律机关也公布了相关司法解释进行调控。但这些措施实际效果并不
08年以前,出于对节约成本、提高行政绩效的考量,我国在食品领域曾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经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后,能被确定为免检产品。免检产品在一定的有效期内享有免于各级人民政府的质量监督抽查的权力”①,这就是产品免检制最早的雏形。在当时,这一制度的推行对提高企业生产积极性以及改善行政绩效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暂时性的扭转了企业原有的萧条局面。但随着这一制
行政事实行为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法外之行为,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方才真正走入公众视野。国家赔偿法的出台,曾让行政事实行为研究得到一定关注,但终究没有形成共识,其概念仍旧处于众说纷纭的状态。新行政诉讼法的出台,终于使行政事实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事实行为是否可诉的理论争议随之成为历史,但新形势下行政事实行为的救济依然道阻且长。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主要是围绕行政事实行为的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