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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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业目前在我国呈现蓬勃发展之势,各种各样的信托如雨后村笋般出现。但随之,各种信托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多了起来,在这其中,关于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是否尽责的争议占了不小的比例。近些年来,我国学者关于信托受托人义务的研究相对集中,但大多都是通过介绍西方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从而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然而更进一步研究信托受托人尽责标准的文章却少之又少,其中专门研究信托受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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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信托业目前在我国呈现蓬勃发展之势,各种各样的信托如雨后村笋般出现。但随之,各种信托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多了起来,在这其中,关于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是否尽责的争议占了不小的比例。近些年来,我国学者关于信托受托人义务的研究相对集中,但大多都是通过介绍西方国家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从而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然而更进一步研究信托受托人尽责标准的文章却少之又少,其中专门研究信托受托人尽责标准之司法认定的文章更是凤毛麟角。目前我国学术界关于信托受托人尽责标准之司法认定的研究还很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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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推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生态环境与经济建设的矛盾冲突现象日益尖锐,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生态补偿机制等环保措施的研究与推进逐渐受到重视。本文通过对生态补偿相关的基本概念以及从各相关机关单位搜集的资料对济南市南部山区水源涵养区的基本情况、区位背景、生态保护的情况及社会经济发展现状进行说明,对研究区域的土地产权问题进行分析说明,明确水源涵养区生态补偿基本着力点,通过机会成本法与生态
现代社会的发展导致空气污染物的多样性,尤其是空气中的PM2.5、PM10、CO和NO2等污染物,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空气污染监测与污染控制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便于空气质量的严格监控,从而为空气污染治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有必要对空气中各种污染物数据进行实时而有效的监测与分析。本文系统使用网格化监测技术,结合用户空气质量在线监测数据可视化、异常数据报警分析与统计、各类型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等需求,对原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权便成为了法学上的热点问题。环境权是一项社会权,作为第三代人权,具有基本权利属性。既然涉及基本权利,自然进入宪法学研究领域。然而,正如耶林所言:“法学作为法律事物中的科学意识,必须往法哲学的面向发展,以便探究现实世界法律之起源与效力所赖以成立之最终基础”。在探究宪法对环境权的保护时,必然会寻求宪法本质、宪法功能、宪法正当性、范畴体系、宪法价值等方面的基础,但是目前学界鲜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15年12月试点方案的首次提出,到2017年改革方案的再次肯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从选择性适用走向强制性适用,改变了传统单一的诉讼解纷途径。将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引入生态环境领域,让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可以通过磋商达成共识。理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前提是明确磋商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属性。与传统环境侵权损害不同,生态环境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论所关注的一个重要议题。自人类出现开始,就一直和自然界发生着各式各样的关系,人类通过劳动从自然界中获取物质生产生活所需的资料,以改善自己的生存环境。从原始文明到工业文明,人类经历了从石器生产到机器生产的转变,人类社会的生产水平得到了极大提升,但是与此同时,人类对自然的认识也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由最初的崇拜和敬畏自然转变为征服和占有自然。人类为了满足生产生活需要,无限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面貌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因在长期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格局之下,各级政府对农村人居环境重视不够、投入不够、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原因,致使我国当前农村人居环境情况很不均衡,农村环境脏乱差的问题在还比较严重,这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农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在目前党和国家实施的乡村振兴战略中,生态宜居是关键部分,如何更加有
在人口老龄化日趋严峻、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我国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功能逐渐弱化,机构养老模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快速增长的养老需求。面临转型困惑的我国地产企业从中嗅到商机,扎堆入场养老地产,试图在这一新兴领域抢占先机。然而,发展中部分地产企业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忽视社会责任,损毁了企业形象,影响了固有消费群的利益,丢掉了潜存的目标消费群。同时,学界关于普通房地产项目的营销研究居多,面对特殊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以资产信用为基础,以资产未来现金流为支持的结构性融资方式,具有参与主体多、功能分解、风险分散的特点。在我国,资产证券化主要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类。二者在参与主体、基础财产的类型及参照执行的法规文件等层面有所不同。我国在资产证券化上仅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2006年5号文”)中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诞生的新型融资方式,股权众筹涉及融资方、投资者和众筹平台三方主体。与传统融资方式不同的是,股权众筹的投资者以社会公众为代表的非专业投资者为主,但股权众筹内在的风险使得投资者遭受风险的机率增大,投资者保护问题更为严峻。我国目前还未正式出台针对股权众筹的管理规则,股权众筹的性质尚未得到监管机关的确认,且股权众筹领域的投资者亦缺乏相关规范的保护。2014年末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
2016年,我国票据市场发展有起有落,我国虽然在法律上一直不认可票据的融资功能,但票据发展的愈来愈迅速,其融资功能也在一直凸显。我国的票据资产证券化作为结构性融资可以发挥更多的作用,其入门门槛低,效率高,成本相对低,且可参与的主体范围广泛,在金融市场已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工具。欧美作为资产证券化最为发达的国家,我国相对而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最近十年兴起,而票据资产证券化却一直未发展,票据有极其庞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