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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作为犯罪事件中的一方当事人,与犯罪的最终处理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理应成为刑事法律关系中不可缺少的一方主体。在刑法学领域引入被害人研究视角,对刑法学理论体系的完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立足于刑事实体法的视野,尝试对被害人问题进行系统化的分析和研究。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刑法学中被害人概念的界定和对被害人在刑法中地位变迁史的追溯。通过刑法学与犯罪学的对比,从侵害行为、侵害客体和侵害对象的范围三个方面对刑法领域中的被害人进行具体界定:被害人是指因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而遭受物质和精神损害的自然人和单位。在对被害人在刑法适用中的地位演变进行追溯后,探析了被害人地位变迁的原因,指出被害人应重新获得主体地位,成为刑事法律关系中独立的一极。第二部分对刑法学中几种常见的被害人因素进行了具体分析。本文选择了未经刑法法定化的被害人因素作为研究对象,对常见的被害人承诺、被害人过错和被害人宽恕三种情形的被害人行为,从概念、成立条件及正当性根据等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三部分是被害人因素的刑法功能分析。被害人因素通过对犯罪概念和犯罪圈的影响对犯罪的认定发挥作用,通过对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意义、刑罚的目的和功能及刑罚的适用的影响对刑罚的裁量发挥作用,全方位地渗透于刑法理论中。在对国外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进行考察后,将被害人承诺作为具有出罪功能的正当化事由,将被害人过错和被害人宽恕作为具有从宽处刑功能的刑罚减免事由。第四部分是对被害人因素在我国刑法适用中的现状的检视。被害人承诺、被害人过错和被害人宽恕等因素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是缺失,造成这种现状的根本原因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二元模式,被害人在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中不享有主体地位,导致刑法面临理论及实践上的困境。第五部分是对将被害人因素纳入刑法理论体系和由刑法法定化的思考。本文提出构建刑事法律关系的三元模式,借鉴恢复性司法模式,在刑事实体法中确立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并将被害人因素法定化,以改善司法实践所面临的困境,推动被害人因素在我国刑法领域中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