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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原则,不仅不同的法学流派有不同的看法,而且同一学派内部也往往各持己见;其争议甚至大到“法律原则”的概念能否成立,即法律是否包含原则都成为争论的问题。作为法律原则理论的主要阐释者,德沃金和阿列克西分别提出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存在性质差异的原则理论,这种理论对我国学界的影响日益凸显,甚至于还有成为主流的趋势。通过对相关研究成果较为系统的梳理和分析,本文得出的结论是:法律的效力及其强度都有着社会事实的渊源,从抽象程度、体现的法律价值和适用方式等方面都不能对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作出性质上的区分,两者之间存在的是程度上的差异。自上世纪60年代始,围绕原则问题在法律实证主义和非法律实证主义之间发生了激烈争论,这是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围绕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长期争论的延续。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法律推理中的道德是否具有法律性质这一问题。德沃金基于整体性的法律阐释观,主张切合并能够为法律实践提供最佳道德证立的原则属于法律;阿列克西论述的法律原则则是客观道德价值的规范表达,法律原则和客观价值是同一回事儿。德沃金和阿列克西所述的法律原则都与法律规则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如果这种规范二元的原则理论能够成立,那么法律实证主义的“社会事实命题”和“分离命题”必将崩溃。为反驳这种理论,不同法律实证主义者提出了多样的原则观。他们要么通过在承认规则中安置道德判准来鉴别法律原则,要么全然否认非系谱化的原则具有法律性质。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看到以统一性的融贯视角来研究原则问题的相关成果。而采用效力规范的概念可以对各种原则的法律效力问题作出统一性的解释,这可以为法律原则的研究提供新的进路,以此支持法律的规范一元立场。一般性法律和司法判决的法律效力都可以追溯到宪法,只要论证了宪法的效力来源就可以对整个法律体系的效力依据作出说明。如果把拉兹和阿列克西两人分别提出的法律的“宣称”概念和霍斯特关于宪法实效的论述结合起来,可以得出这样的认识:任何一部宪法文本都包含关于自身的效力规范和效力宣称,效力宣称要求官员和民众遵循效力规范的要求实施或遵守宪法。当这一宪法文本得到普遍接受并形成对社会的有效控制时,宪法得以产生。一部有效的宪法包含了一般性法律的效力规范,下一级法律的效力来自于自身的效力宣称与上一级效力规范的吻合。建立在效力规范上的法律体系形成了动态的法律秩序,这样的秩序更能够与多样化的政治社会相适应。由于法律原则在法律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地位,对它们的不同观点直接影响到对其他法律现象的认识。在展示和剖析了规范二元的原则理论对法律权威的道德依据、权利的充分实现、理想之法的预设和司法裁判中的规范适用等方面的主张之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两种规范二元的原则理论都是多元法律观及其方法论中的一种,以效力规范确立的规范一元理论同样可以解决规范二元的理论所致力于解决的问题,并在一些方面还显得更具优势。这种优势主要体现在更能反映出不同政治社会的法律所呈现出的多样性,可以为众多法律体系的差异化提供论证。我国司法中的裁判规范都来自特定的法律文本,法官没有针对个案的“造法”职权,这是一种强意义上的规范一元适用观,规范二元的主张与之并不一致。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应当是从强意义上的规范一元适用方式向弱意义上的规范一元适用方式的转变。弱意义上的规范一元适用允许法官依据效力规范的指示,直接从非法律文本的非正式法源中得出裁判规范。至少从当前的态势看,规范一元的主张更加适合我国的现实状况。这就要求深化对法律规范一元论的研究,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综上,效力规范的理论可以对不同的原则主张作出融贯性的解释,由此得出效力规范基础上的规范一元理论不仅能够对原则问题作出清晰的说明,还能够更合理地解释我国的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