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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从妨害公务罪客观方面以及妨害公务罪的完善发展方面进行了阐述,并且借鉴相关人权保护的经验从而客观地认定妨害公务罪,解决司法疑难认定问题,统一司法操作。笔者主张将社会生活中妨害职务执行的不同于暴力、威胁的其他手段归属于本罪的行为手段,以及对本罪的犯罪对象可进一步的拓宽,不仅要增加与公务执行有密切联系的物体,更要将在现实中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然而从事“公务”的这部分群体亦归纳为本罪的保护范围。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是妨害公务罪,立法者在刑法中设置了该罪,旨在为国家对正常的社会管理活动提供不可缺少的法律保障。然而,在刑法理论界对妨害公务罪的探索与研究的深度仍值得进一步拓展,对妨害公务罪过程中的人权保护更是忽略。因此,从人权保护的角度对妨害公务罪加以研究,无论是对现行刑法的完善还是对刑法学的理论研究深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中还主张确定罪与非罪的界限以及适用谦抑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公务人员的人身权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因此,从人权保护的视角研究妨害公务罪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