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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任何一方因家庭日常事务有权独立决定或进行对外交易且法律效果及于他方的权利。为了回应审判实践的需要,我国逐步确立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但立法并不能解决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问题。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具有抽象性,无法通过法律条文来判断何种法律行为能够被认定为日常家事代理行为,何种行为应当被排除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之外,因而在实践中引起种种纠纷,也造成了审判实务中的适用困境。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问题的提出。先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现有立法作了简单介绍和评析,再通过案例梳理的方式总结出日常家事代理权审判实务中存在的问题。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适用范围不清,“满足”认定不明。前者体现在日常家事与重大家事、日常家事代理之债与家庭经营之债的区分上,后者体现在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满足”是否有程度要求上。第二章论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理论基础,分析了日常家事代理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权利属性,并提出了解决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范围认定的思考框架。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目的主要在于便于夫妻共同生活,而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和种类又难以一一列举,故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范围的定义应有所抽象。同时,日常家事代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其适用范围应有所限缩。笔者主张借鉴德国的立法技术,借鉴比较法的司法裁判经验及学者的理论观点,对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作两步走的判断:第一,确定该行为是否属于日常家务行为;第二,判断该行为是否是适当的。第三章和第四章是对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范围的具体探讨。立足于我国日常家事代理权适用的审判实践,结合我国审判实务中的大量案例展开进行论述。第三章主要是日常家事概念界定及日常家事除外情形的探讨,并具体分析了借贷行为和分居期间的交易行为是否有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空间。日常家事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所必需的事项,不应当涵盖为满足成年子女需要所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动产处分、较大数额的赠与及投资经营行为不属于日常家事之行为。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宜全然将借贷行为和分居期间的交易行为排除在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适用范围之外。第四章介绍了日常家事代理权如何进行适当性判断,分析探讨了适当性的判断标准以及适当性判断的考量因素。适当性判断应采用客观标准和外部视角,适当性判断的考量因素主要有经济因素、习惯因素和夫妻协力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