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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判法是中世纪前期欧洲流行的司法审判程序。作为一种起源于日尔曼蛮族的习惯法程序,在中世纪又与教会关系紧密,神判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被西方学者冠以“非理性”、“愚昧”之名。国内史学界对神判法的认识也主要建立在此前提下。这种简单的价值判断不利于对中世纪欧洲历史的科学认识。本文试图以历史的眼光考察神判法在中世纪欧洲的兴起、发展和消亡,以期对此前存在的偏见作出纠正。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对本文的研究对象作出界定,并简要介绍西方学术界对神判法的研究概况。第二章介绍神判法的早期历史及其结束,重点考察中世纪早期各种神判法方式的出现、神判法适用的范围、神判法与其他取证方式之间的关系。第三章介绍1050-1200年间神判法在欧洲社会的发展,重点考察神判法与欧洲王权和领主权之间的关系、神判法的持续传播和兴盛以及这一时期存在的神判法“豁免权”。第四章考察了神判法在欧洲的消亡原因,首先,从中世纪早期开始教会内部一直存在对神判法的批评与质疑,到12世纪末期形成了一致的反对态度,并最终促成了1215年禁令的出台;基督教神学的发展和圣礼的逐步完善,使神判法的地位受到排挤;11世纪后期到12世纪的政教斗争使教会的独立性日益加强,最终形成具有中央集权性质的教皇国家,这是神判法废除的现实基础。第五章对1215年以后有关神判法的情况作了考察,介绍了神判法在欧洲各地被禁止的情况、替代神判法的各种司法程序,并对近代早期欧洲出现的神判法“复兴”作了简要介绍与评介。第六章对西方学术界对神判法的不同解释作了讨论,在此基础上形成本文的结论,对神判法作出客观的历史评价。 本文认为,中世纪欧洲的神判法既是日尔曼文化与罗马-基督教文化融合的产物,也是中世纪新兴的日尔曼国家政权与教会权力结合的产物。神判法在基督教世界的兴起和发展是中世纪基督教王权强大和扩张的结果。教会在神判法的执行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同时也是神判法的受益者之一。随着中世纪神学、法学的发展,教会日益反对神判法的使用。肇始于11世纪后期的教会改革加强了教会的独立性,从而使教会具备了废除神判法的必要性和实际能力。1215年第四次拉特兰宗教会议提出禁止教士参与神判法,从此神判法在欧洲逐渐衰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