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劳动争议是市场经济中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因此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研究,当然地成为社会公共管理的一项重要课题。劳动争议又主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两种途径来解决,因此其两者的关系架构是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核心。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关系架构——“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模式确立于改革开放初期,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争议的主体、内容、客体、数量、范围、激烈程度等均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劳动争议各要素变化造成社会问题的张力远远大于现有模式所能调控的应力,这使得重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关系架构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关系架构的历史与现状呈现出一定的连续性。分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关系架构理论主要可分为单轨制处理劳动争议论和双轨制处理劳动争议论。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虽然增加了部分“一裁终局”的条款,这对劳动者诉权的保障,体现仲裁高效原则,理顺仲裁和诉讼间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两者关系架构总体上而言依然存在缺乏体现“社会法”原则的劳动争议诉讼程序,限制当事人诉权,仲裁和诉讼间总体关系有违法理等局限性。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梳理以个别争议与集体争议分类为基础的英、法模式;以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分类为基础的美国模式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对重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关系架构具有启迪意义。本文旨在分析综合各派理论、运用相关法理和借鉴法治发达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做法的基础上,提出建构以“或裁或审,各自终局”为重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关系架构的主要路径。在仲裁程序中继续扩大“一裁终局”的受案范围,强化仲裁体现合意、高效的特性;根据权利争议和利益争议的分类,分别拟制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不同的受理范围,进一步理顺仲裁和诉讼关系;在诉讼程序中,尝试设置劳动法庭;创制体现“社会法”原则的劳动争议诉讼法,健全诉讼程序制度。为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更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