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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是离不开政府有效监管的,政府不断地调整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目标,根据现实情况制定一系列监管政策措施,进行宏观性指导,为创造适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起步较晚,我国政府金融监管职能履行在实践上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政府“出资人”和“监管者”的身份重叠、改革的“推动者”和权力的“收缩者”之间的矛盾、金融政策的“制定者”与“执行者”之间的矛盾等等,由于这些缺陷导致的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能定位陷入困境,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的本质职能是为市场和社会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服务不尽一致,也与民众的期望不尽一致。严重制约了政府金融监管职能的改进和提升,要求我们对现有的政府金融监管职能定位进行根本性的反思。笔者认为,在目前我国混业经营趋势的加强和入世的关键时期,应该认真梳理和总结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能定位所取得的经验以用来推广,指出它所存在的问题以加以解决。所以,对目前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中职能定位困境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较为全面而深刻地分析,成为了当前理论界亟需研究与解决的任务。目前,国内关于政府金融监管职能研究的成果越来越多,却都很难全面、客观、深刻地就科学定位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职能进行深刻分析。据此,笔者在充分借鉴相关学者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职能定位中存在的问题,认为造成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中面临职能定位困境的根源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尚不彻底、我国金融监管机构独立性不足等四个方面。针对以上问题和症结,文章提出了进一步摆脱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中职能面临定位困境的对策建议,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努力:切实转变政府金融监管的职能;健全和完善金融监管机构;政府职能实施的法律保障等等。希望本文能为我国政府在金融监管中职能定位的科学化发展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