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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是公司法的核心制度之一,近年来公司法改革的重心始终围绕着公司资本形成制度。2013年,我国对于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次改革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取消了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数额及缴纳期限的限制,此外也取消了对公司货币出资的比例限制以及取消公司登记必须提交验资证明的要求等事项。公司法的改革措施彰显着我国公司法的信用基础由最初的资本信用逐步向资产信用转化,其具体的体现就是我国资本形成制度的演变过程,即由最初的法定资本制到法定授权资本制以及如今的认缴资本制,这种变化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与趋势而做出的制度变革。1993年公司法的制定,我们采用了法定资本制,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公司法也在不断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相应需要,因此,去除或降低法定资本制这一公司设立的门槛成为一个重要的制度变革,其目的在于为更多的民事主体提供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在公司法变革的过程中,一方面立法者通过相关制度的变革来增强市场的活力,增加商事主体的数量进而增强经济活动的活跃度,另一方面,在公司法由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的过程中,也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来平衡与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资本信用时代,法定资本制意味着注册资本的实缴,商事主体对于注册资本给予极大的关注度,注册资本一度被视为公司履行义务和债务清偿能力的担保,公司债权人也自然而然的更加相信注册资本是其债权实现的根本保障。但是如今的资本认缴制下,注册资本的数额多寡显然并不能完整地展示公司的信用基础,公司债权人仅仅关注注册资本的担保效用是远远不够的。在资产信用时代到来之前,我国一直处于资本信用时代,即注册资本的多少决定着公司信用的大小,但是伴随着我国资本制度的不断实践以及资产信用理论的深入研究,我们应该力争在新的资产信用时代背景下完善相应的配套法律制度。本文主要运用分析、归纳、对比等研究方法,文章主要阐释了公司在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逐步演变过程中,资产信用背景下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不足与缺陷,进而提出完善资产信用下债权人保护制度的措施,维护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全文除摘要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公司资本信用的概述及表现形式、公司资产信用的概述及表现形式、剖析资本信用的不足以及资产信用的优势等,结合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基本概况指出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我国公司法改革从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的分析,指出资本信用及资产信用对公司债权人保护的不足之处,归纳出我国现有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困境;第三部分,分析域外有代表性国家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分析两大法系的不同经济背景及法律背景,具体从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的资本制度切入,进而对该四个国家的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并指出域外国家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主要是在现行公司法的制度框架下对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完善,以求在公司资产信用背景下,立足于公司法发展的时代趋势并借鉴域外国家的历史经验,使我国的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更加适应公司法发展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