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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教养制度的实施已近六十载,期间,适用劳动教养制度的收容对象数量一直趋于稳定。而今,在劳动教养制度面临废、改情势下更需要多方面的研究,尤其是实证分析。本文以甘肃省女性劳动教养对象为例,总结出现今劳动教养对象不适于社会法治发展之弊端,为今后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提出一些建议,可以说,劳动教养对象的司法调整方略与水平对实现行政法目的、完善中国的治安法制、强化社会治安秩序的综合治理和人权保护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2010年-2012年间甘肃省女性劳动教养人员为研究对象,探索实践中劳动教养制度运行中劳动教养对象的特点,旨在发掘出以公安机关为决定机关,适用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来维护社会治安的劳动教养制度其本身的先天不足,以寻找今后劳动教养制度的出路,从而推动完善适合于现行劳动教养对象的新型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矫治措施体系。本文运用实证分析、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文献研究等分析方法,内容主要围绕劳动教养制度的历史沿革、甘肃省女子劳教所劳动教养对象现状分析、现阶段劳动教养制度的弊端、我国劳动教养制度未来之构想几个方面进行。笔者深入调查甘肃省女子劳教所2010年2012年间收容女性劳动教养对象的情况,通过调取卷宗材料收集数据,与侦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交流,结合劳动教养对象的零距离深度访谈,归纳总结出实践中影响劳动教养制度运行的缺陷与不足,如劳动教养的性质与实际处遇不相符合,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性依据严重缺失,劳动教养适用对象的规定模糊笼统,与《宪法》、《立法法》、《行政处罚法》及相关国际公约等法律制度存在较多矛盾等等。针对这些问题,在借鉴国外相关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从理念和制度两方面,双管齐下,研究适合于我国劳动教养对象的多元化矫正措施体系。在理念方面,以”分类治理、综合防控”的理念,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把握好各类劳动教养对象所需管理教育的“度”;在制度方面,界定特定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并在立法上明确加以规定,同时明确决定程序的司法化,综合考量合理确定矫治措施的期限,并分别对分类后的轻微违法犯罪行为设计特定强制性措施,如针对卖淫、嫖娼类罪错行为的强制性集中教育措施、针对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精神病患者的强制性治疗措施、针对常习性违法行为的强制性行为矫正措施、针对不够刑事处罚但具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的强制性教养措施等。通过对以上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元化矫治措施体系的构建,实现劳动教养制度在司法中的有益价值,从而推动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