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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投资体制改革领域,中国和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经历了一个既类似、但又存在重要区别的改革实践过程。这一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可以归纳为:第一,许多在国外运行良好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运营模式,被引入中国以后,却不再适用——中国政府投资领域为何出现诸多“熟知但非熟用”现象?第二,针对出现在各个国家、各个时期的、形态各异的政府投资项目制度,能否建立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予以考察,给出具有一般性的解释?分析上述过程中涉及的微观决策主体及其行动约束,运用博弈理论,本文构建了基于决策主体支付结构和后果函数的政府投资项目制度的考察框架和体系,并考察了出现不同项目制度的原因以及影响机制:首先建立包括社会公众、政府行政代理人和社会投资主体三方的基本博弈模型,其中三类决策主体的策略选择由其支付结构制约。然后,通过对三类主体博弈模型的细化分解和分层讨论,结合转型经济特征,分别探讨了社会公众和行政代理人,行政代理人和社会投资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以及上述决策主体支付结构与博弈均衡选择之间的关联作用。(1)基于社会公众、行政代理人和社会投资主体三方决策支付结构的政府投资项目制度选择博弈,出现的各重均衡对应了社会公众、行政代理人以及社会投资主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多个环节上的利益分配、分割的行动决策点,即多重均衡对应多种形态的政府投资项目制度。(2)在行政代理人寻租过程中,市场参与主体选择对政府行政代理人的贿赂比例,与政府行政代理人设定的寻租空间水平的大小无关。市场参与主体选择的贿赂水平主要取决于社会公众所设定的惩罚因子,以及采取的检查行动能够发现市场主体行贿的概率。惩罚因子和检查概率的增加均会对市场参与主体的行为动机产生影响,降低其在行贿时的贿赂比例。行政代理人选择的寻租空间与其享有的工资水平,社会公众检查概率,惩罚因子等因素密切相关。(3)行政代理人在核定公用事业产品价格的过程中,最优决策均衡点位于边际效用转换率等于边际财政补贴率与边际不满情绪的比值的绝对值的水平上。通过改变财政补贴率与社会公众不满情绪的边际空间等方式,可以影响行政代理人的核价决策。这种改变的实现,可以通过改变行政代理人支付结构的途径获得。(4)在行政代理人试图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运作政府投资项目的过程中,不完全契约的存在会使得社会投资主体在进入政府投资领域的过程中存在障碍。不完全契约可能导致的事后谈判将使得事前投资激励不足。由于资产专用性的原因,社会投资主体在投资于政府投资项目后将产生“可剥夺的准租金”,这会诱使政府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侵犯社会投资主体的利益。在契约是不完全的情况下,签约双方(行政代理人和社会投资主体)对于事后讨价还价能力的预期将会显著影响其事前投资激励。(5)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的具体组织操作形式,与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行政决策官员的行政级别、市场参与主体的保留收益密切相关。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越高、不确定性越大,政府投资项目以制度创新形式运作的可能性越低;行政决策官员的行政级别越高,创新实现的可能性越大;市场参与主体的保留收益越高,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制度创新的可能性越低、反之越高。社会投资主体介入政府建设项目与否作为双方的均衡选择,内生地被三方面因素所决定:行政部门代理人的建设目标(引资建设增长)驱动及资金约束困难程度、市场参与主体的保留收益、双方履约风险控制能力及被对方认知的共同知识。最后,通过对电力行业政府投资项目样本数据的计量检验和南京过江隧道项目的案例分析,对上述模型及主要推论进行了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