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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持续火爆,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区块链技术也备受关注。世界各国都已开始着手对区块链技术展开研究,我国更是将区块链技术置于自主创新的核心技术地位。(1)随着区块链技术的持续向好发展,智能合约也由构想走向了现实,逐步应用在银行、保险、证券等领域甚至在社会治理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本质是附着在区块链系统中合约层的一段程序代码,以数字化的形式表现合约内容,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自动执行等特点。区块链智能合约与传统合同在订立、履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理论界对于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属性有较大争议。区块链智能合约虽是新兴事物,但是对其法律性质应当基于现行法的规定进行判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区块链智能合约属于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不论其订立与否,都是一种法律行为。同时区块链智能合约具备要约—承诺的法律结构:一方面将智能合约发布在区块链系统中是智能合约发布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约的意思表示,合约内容具体确定,且发布人受合约内容的约束,可以认定为要约。另一方面不论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承诺方式是意思表示还是意思实现,只要其账户主体对合约内容进行私钥签名并向全系统广播即可认定为承诺。因此区块链智能合约具备承诺要约构造,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为法律合同。智能合约在区块链技术框架下显示出了其在互联网大数据时代的交易优势,与传统合同相比的自动执行、不可篡改等特点能有效提升交易效率,降低订约成本。区块链智能合约不仅蕴含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而且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承诺要约结构,可以认定为法律合同,理应纳入《合同法》框架内进行调整。但是,由于区块链智能合约是近些年兴起的新技术,法律对其规定略显空白,所以应当深入检视作为法律合同的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合同法》适用性及变通之处。同时,技术不能脱离法律监管而存在,应当以法律视角检视在不减损区块链智能合约的固有特性的情况下,推动新兴技术的改进,以更加适应现有的立法规范。根据区块链智能合约的技术特点,可以在订立、效力、变更、履行及救济等方面分析合同法适用性。在订立方面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发出或通过履行行为做出承诺被记录于区块链系统中其他节点组成的区块上的时间,这一时间应当视为智能合约承诺到达的时间,同时也是区块链智能合约成立的时间。在效力方面可分析效力存在瑕疵的情形及解决方法。在变更方面现阶段除缔约各方相互协商一致同意变更或是使缔约相对方纯获利益的修改之外,应尽量不允许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修改,同时辅以技术手段,增加区块链智能合约对现实情况的适应能力。在履行方面可以分析代码的瑕疵和漏洞相关问题。在救济方面可以将所属区块链平台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视为合同签订地,以确定管辖权进行公力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