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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制度是普通民众参与司法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也是政治民主的重要组织形式之一。陪审制度的历史是漫长而复杂的。陪审制度的历史源头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纪的古希腊,在古罗马和欧洲漫长的中世纪也可以发现陪审制度的影子。近代陪审制度是在1066年后的英国逐渐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而传播到全世界。
现代陪审制度有两种典型形态--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参审制。两种不同制度是与各自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法律制度相适应建立起来的,在其发展过程中,都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配套制度。两种制度尽管有很多相似性,但是,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巨大的。这既有陪审制度适用范围方面的差异,也有在陪审员选任和陪审法庭组成方面的差异,更有不同制度下陪审法庭的工作原则和程序方面的差异。当然,这些差异不仅存在于不同法系间,也存在于相同法系的不同国家间。
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美国,拥有较为完备的陪审制体系,在移植英国陪审团制度的过程中,根据其实际运作需要不断进行改进,因此可以说美国是陪审制发展的“沃土”。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法国,同样也是效仿英国陪审制,不同的是,其最终模式却构成了与美国的陪审制并立的参审制。而我国历史上并没有陪审制,虽然可以在历史中找到其雏形,但一直没有得到确立。直至新中国成立后,借鉴前苏联的经验,对大陆法系参审制进行了改造,仍属参审制模式。多年来,这种制度在实践中一直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使陪审成了“陪衬”,也没有一套相对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因此,我国应该采用何种陪审制模式成了法学界的讨论焦点。很高兴地看到,通过多年的实践,人民陪审制几经波折,最终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确立了其较为坚定的法律地位。然而,任何的法律法规只有在实践过程中不断采取措施加以完善,才能适合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本文从界定陪审制的概念入手,追述了中西陪审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其渊源,使更多的人能够了解陪审制度。而后分析了美国、法国和我国陪审制度的特点。同时,通过三组典型的中美、中法、美法陪审制度的比较、研究和总结,综合实践以期望整合出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陪审制模式,以完善2005年5月1日实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使我们对陪审制度的未来充满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