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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区域发展战略先后经历了区域均衡发展战略、区域非均衡发展战略、区域非均衡协调发展战略和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演变。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是新阶段下我国区域发展的最新战略。 主体功能区战略的提出是为了适应我国当前国土空间及开发的特点。对主体功能区进行科学规划、制定科学政策、实施科学管理,既是区域发展对科学发展观的响应,也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空间上的落实。作为我国区域发展的顶层设计,主体功能区规划定位在于:国土空间开发的战略性、基础性和约束性规划。 主体功能区规划需要相关制度的有力保证,必须在制度层面上进行政策引导、法制保障、措施落实,增强制度供给、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同时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方能确保主体功能区规划落到实处。然而,我国相应的制度供给严重不足,主体功能区规划亟待法治化。然而,西方区域规划及区域管理方面获得的成功经验,对于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践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其中,加强法制建设是区域规划及区域管理共同的经验。 因此,法学特别是经济法学界理应对主体功能区规划做出回应,同时,软法理论以及“经济软法”可作为研究主体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践的重要理论工具,此方面的研究反过来会进一步发展软法理论和经济法学理论。 就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律属性而言,首先,公共政策属性是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本质属性,其虽不具有法律形式,但具有可问责性,各主体功能区规划也“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作为公共政策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属于软法的范畴。作为软法,主体功能区规划具备以下四个软法性特征:创制方式与制度安排富有弹性;创制和实施具有更高程度的民主协商性;实施方式的非国家强制性;效力实现的非司法中心主义。其次,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经济法具备高度的契合,其调整对象是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细化,其价值目标、核心范畴与经济法理念是高度契合的,主体功能区规划实践是克服两种失灵的双重困境的实践之一,而经济法恰恰始于“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的克服。进一步来看,主体功能区规划本身可以说是一部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法律,其创制与实施是中国经济法走上公共治理之路的新实践。 就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软法机制而言,我国当前传统的硬法的缺失将软法机制推至制度的前沿,软法机制成为当前破解主体功能区规划难题的重要制度设计,可以说,软法之治顺应了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需求,有助于差别化的区域管理的实现;软法机制不但能对硬法机制进行必要的补充,在某些制度安排上也能独当一面。四个软法机制构成了完备的软法机制体系:规划指标确立机制奠定基础,民主协商机制提供保障,利益补偿机制建立平衡,绩效考核机制激发动力。 就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硬法保障而言,其必要性来源于软法机制的缺陷、国外空间规划与特定区域管理对“硬法”的倚重以及当前我国当前硬法保障的缺位。结合我国实际,可以从宪法保障、基本法保障、特别法保障等几个方面构建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和制度基础。 由于单纯的软法机制和硬法机制都不能满足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法制需要,又由于公共治理视角的实践需求以及从制度变迁视角的理论需求,我们可以运用硬法、软法混合理论(theory of hybridity),构建主体功能区规划混合法治理模式,具体制度构建模式为:模式一是软法奠定基础,硬法动态跟进;模式二是软硬法并举,各司其职。后者为主体功能区规划混合法治理模式的最主要表现。 为最终实现主体功能区规划法治化的目标,首先要明确政府的角色定位,软硬法分工与合作,限制与控制政府公权力的滥用与扩张;其次要结合我国当前的政治体制及软硬法各自的优缺点,采取体制内外相结合的方式对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监督;再次,如果主体功能区规划创制与实施主体特别是政府机关超越行为边界,违规甚至违法作为或不行为,就要启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法律责任形式分为肯定式与否定式;最后,对于政府行为对公民已经造成的权益损害,对应于软、硬法,可从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这对“二元结构”入手,进行事后的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