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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关于冲突法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该问题可能发生在法律适用过程的两个阶段,即识别阶段和外国法的查明阶段。实体与程序的区分在英美法系冲突法理论中是与识别、公共秩序保留等并列的国际私法基本理论问题,而大陆法系国际私法很少独立地讨论这个问题。在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并不规定实体与程序的区分,在实践中它可以作为识别的一个方面,利用识别的理论加以解决。本文认为,无论其在理论体系中的地位如何,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是冲突法司法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并且,较之冲突法中的其他制度,程序与实体的区分更直观地体现适用外国法的理论基础。 本文共约5万字,主要由3章组成。第一章从一般意义上寻求实体与程序区分的基础,逐次论述了哲学中、法律中、民事法律中的实体与程序,试图由表及里,为实体与程序的区分找到冲突法外的依据。第二章是冲突法中实体与程序区分的总论,分别从该问题的由来、区分的必要性和区分的方法等方面,对冲突法中的实体与程序问题作了较全面的勾勒。第三章是对冲突法中区分实体与程序具体问题的剖析,作者选取冲突法理论和实践中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即时效、举证责任和损害赔偿,分别论述了这些具体问题中实体与程序的区分,既是第二章论述的具体化,又为全文结论提供了具体的依据。最后,结合中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尤其是结合中国《民法典》(草案)中的国际私法部分,提出了全文的结论。 本文认为,法律中区分实体与程序,是人类抽象思维的层次性和社会对多样的争端解决机制的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由于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是冲突法的基本观念,实体与程序的区分对冲突法而言,就是要解决在多大程度上适用外国法或法院地法,抑或如何权衡尊重既得权和维护法院地利益的问题。对这种“程度”的取舍经历了“是否影响案件结果”、“尽量减少对案件结果的影响”和“以法院地政策为目的”三个判断标准。冲突法中区分实体与程序总的趋势是,扩大实体性识别,减少盲目适用法院地法带来的武断性,这正符合冲突法的“实体化”、追求实质正义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