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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家关于“责”与“任”的原初释义中包含了“责任”的内涵,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责任”一词没有明确出现在先秦儒家典籍中的缺陷。先秦儒家重视责任动机的纯洁性,认为真正的责任需要经由内心产生。责任在内心有情感和理性两个维度,由心理情感主导的责任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性,通过对责任原则的理解和道德水平的提升形成的自我反省和内求品质则会加速责任行为的理性化进程。在责任主体的诠释上,先秦儒家认为责己优先于责人,把自己看作责任主体的思维模式体现了儒者积极主动参与社会事务的责任意识与担当精神。责任的对象也称责任的客体,与责任的主体相比处于被动关系。先秦儒家依据角色的不同把责任对象分为天地、国、亲、师,每个责任对象有其对应的责任内容。对天地的责任是“敬”,对亲人的责任是“孝悌”,对国家的责任是“忠义”,对师长的责任则与对父母的责任一致:以“孝”为主。先秦儒家十分注重责任行为的达成过程,并将其分为四个阶段。首先,行为主体需要对行为的善恶做出价值判断,形成责任意识。其次,由于价值判断中含有较多主观成分,因此责任意识需要进一步发展成担当精神,担当精神与责任意识相比需要更多的理性素养,是一种比较稳定的心理品质。再次,责任制度作为先秦儒家伦理规范的产物给民众提供了行为是否符合道德责任的判断标准,进而为责任行为的普及创造条件。最后,在责任的发展过程中,行为是一切道德心理和外在制度的落脚点。先秦儒家学者试图从天赋和人性两个方面为道德责任的存在寻找根据。按照实施责任的场所及责任人的不同可以把责任划分为政治责任、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政治责任是统治者在政治社会中应尽的责任;家庭责任是每个人对与自己有亲族关系的人应尽的责任;社会责任是关系较远的陌生人在交往过程中应尽的责任。先秦儒家伦理思想产生于具体的人际关系,也将回归到人与人的交往过程中,通过道德责任将个人与社会相贯通,在履行责任的同时人的整体性得到加强。先秦儒家伦理思想中的责任具有从内向外、由远及近的发展过程,先秦儒家主张先从自己开始建立良好的责任意识,进而承担力所能及的家庭责任,在形成稳定的家庭责任之后再努力承担社会责任。先秦儒家伦理思想中“责任”的具体内容包括仁、义、礼、敬、孝,据此可以概括出“责任”由礼显仁、由义通仁、由孝达仁的实现路径;先秦儒家伦理思想中的“责任”以关系为核心、以正名思想为基础且注重“责任”的递进式发展过程,这些特点是先秦儒家伦理思想中的“责任”区别于其他学派的根本之处。先秦儒家伦理思想中的“责任”有其价值及局限性。在历史上,先秦儒家伦理思想树立了以关系为核心的责任意识,提供了以行为为导向的责任制度,并推广了以担当为特质的君子人格;在当代,先秦儒家伦理思想在社会、政治、家庭三个方面为“责任”理论的成熟提供有益指导;当然,先秦儒家伦理思想中的“责任”也显现出一些不足之处:例如,“责任”的约束性内涵被过分夸大,很难激起下层民众对自身责任心理的培育;太过关注“责任”的公共性指向,从而忽视了个体价值的实现;片面强调“责任”的意愿性,不利于政治社会刚性责任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