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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二元主体或多元主体之间,以某种经济生活需要为目的,建立在诚实守信基础上的心理承诺与预期实践相结合的意志和能力。信用一开始就和经济联系在一起,它是从属于商品和货币关系的一个经济范畴。而在市场经济中,任何经济部门都离不开信用关系,信用对经济发展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可以说,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持、规则的建立、信用的构建除了要靠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自身行为之外,还必须依赖于政府和政府信用。所谓政府信用是指社会组织和广大民众对政府信誉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政府通过行政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的心理反应。在我国,对于政府信用的最初关注是与政府的经济职能相联系的。因而,作为“经济公法”的经济法,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政府对市场主体所做出的一种承诺,是政府信用的最好体现。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中,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是社会信用的核心与支柱,也是信用经济的关键力量,在信用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政府信用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和完善的基础,是社会信用建设的牢固制度保障,是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形成的有利条件。然而我国当前政府信用建设在政府信用的法律制定和执行方面都存在问题。因此,如何在信用经济条件下构建政府信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本文分四个部分对此问题作了探讨。第一部分探讨了政府信用的理论渊源与法律内涵。包括了与政府信用密切相关的社会契约论、委托——代理理论以及交易成本理论三个理论渊源,同时从政府信用的法治内涵以及经济法内涵两个角度着重论述了政府信用的法律内涵。第二部分探讨了政府信用在信用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阐述:一是政府信用与信用经济的关系;二是政府信用在信用经济中的地位;三是政府信用在信用经济中的作用。为政府信用在信用经济条件下的构建提供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根据我国当前政府信用的现状与原因,分析我国政府信用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信用立法较大的模糊性或缺乏可操作性、国家法律和政策滥用以及政府机关执法违法等多方面的问题。而导致我国政府信用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信用法制建设严重滞后,政府失信行为偏离法制轨道以及缺乏有效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不对称导致政府信用道德体系出现断层,和缺乏信用责任的担保机制与追究机制等方面。第四部分探讨的是在信用经济条件下构建政府信用的法学思考。提出具体建议。首先,法治是构建政府信用的关键;其次,法律的信用调整是构建政府信用的前提。这其中尤其要注意经济法与行政法在调整政府信用中的关系;再次,信用司法是构建政府信用的保障;最后,德法并举是构建政府信用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