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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性是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受无偿性的影响,赠与合同产生了许多与有偿合同不同的规则。在赠与合同中,由于双方没有对价交易,如果采用有偿合同的规则,显然会导致双方的利益失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不得不以无偿性为基点,设计出与有偿合同不同的规则,但是,这些规则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颇受争议,其根源在于对无偿性的认识不同。为了正确理解无偿性的内涵,正确把握无偿性的作用,制定出公平合理的赠与规则,有必要探讨无偿性对赠与合同规则的影响。一、文章的主要内容第一章,“赠与合同无偿性的正当性论证”。无偿性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它的正当性,意在揭示人们为什么要把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回答无偿赠与为何会获得法律的保护,在界定无偿性的基础上,对其法理基础和效力根源进行分析,为后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研究认为,无偿性的本质在于赠与人付出财产上的利益,受赠人获得财产上的利益。其正当性来源是:第一,人性基础。人是道德律的主体,人性在本质上是善良的和关心社会的,人生来就具有同情心,并且关怀他们的同类。当有人处于困境的时候,人们就会联想到如果自己遭遇同样处境时的心情和需要救助的渴望,人性中的同情、关切和仁爱就会自然突显出来,从而产生赠与的意志;第二,社会基础。人是一种社会动物,天性少不了合作和互助,帮助别人就等于帮助自己。每个单独的个体,在困难面前都是弱小的,只有联合起来,互惠互利,才能以集体的力量战胜未知的困难;第三,经济基础。赠与可以产生合作剩余,是一个公共产品,在每一个人有困难的时候,都会受益。无偿赠与获得法律保护的效力根源是:意思自治。人们的共同意志有创设法律的功能,同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也有创设合同的功能,合同的正当性就来自于人们的意志本身,其创设的合同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因此,赠与人自愿把财产无偿赠与他人,其正当性就源于意思自治,理应获得法律的保护。无偿性赠与的存在,不仅是民法制度构造的需要,其本身也是每个人利益的需要。第二章,“无偿性对赠与合同成立规则的影响”。本章是全文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围绕赠与合同成立的相关理论,对其进行系统的梳理和评析。认为诺成性+任意撤销权的立法模式,不符合中国国情和人们的生活方式,也不能平衡合同双方的利益,应当回归无偿性的本性,采用实践性与诺成性的区分模式;在赠与合同的形式上,认为无偿性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很大,如果采用不要式,难以避免考虑不周和信口开河的情况出现,难以保证意思表达的真实性,因此应根据不同的赠与,区分要式和不要式的立法模式。对某些重要的赠与,有必要采用特定形式,以警示双方当事人要谨慎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利,使赠与合同的规则设定更加合理。第三章,“无偿性对赠与合同生效规则的影响”。赠与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与主体和客体因素有关。受无偿性影响,赠与合同的主体和客体与有偿合同相比差异较大。在有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受无偿性的影响,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可以是任何人,不受行为能力的限制,其理由在于受赠人是纯获利益,能否辨认自己的行为后果,都不会危及本人利益、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赠与合同的客体受无偿性的影响,也与有偿合同的客体不完全一致,其范围要比有偿合同广泛得多。不管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的财产,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可以作为赠与的客体。第四章,“无偿性对赠与合同‘失效’规则的影响”。一般情况下,有偿合同没有“失效”规则,合同一旦发生效力,就不可能再失去效力。然而,对于赠与合同,受无偿性的影响,准予发生效力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失去效力。因此,赠与合同产生了三个使合同失去效力的特有规则,即任意撤销权、法定撤销权和贫困抗辩权,目的就是弥补赠与人因无偿赠与他人财产而产生的利益不平衡状态。其中任意撤销权是本文的重点与难点,基于无偿性,适当优待赠与人无可厚非,但是,给予一个没有限制的任意撤销权,与权利本身相冲突。我们不能因赠与合同的无偿性,就准许赠与人随意“出尔反尔”突破民法的基本原则,这种以牺牲基本原则为代价的权利,违背了民法的基本精神,认为没有正当性,建议予以废除。法定撤销权和贫困抗辩权是维护赠与人利益不可缺少的权利。法定撤销权是对“忘恩负义”的受赠人进行惩罚,彰显赠与合同的道德本质。贫困抗辩权是对“助人为乐”的赠与人进行保护,解除赠与人的后顾之忧。第五章,“无偿性对赠与合同法律责任规则的影响”。赠与合同的无偿性,不但影响其权利义务的构造,还对双方的法律责任产生影响。为了平衡赠与人因赠与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在责任阶段采用的措施是减轻赠与人的法律责任,以达到鼓励赠与的目的。赠与人对一般过失不承担责任,仅对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责任;不对间接损失承担责任,仅对直接损失承担责任,结论:对无偿性的影响力,作出了简要的检讨和完善建议。认为,我们不能无限夸大无偿性对赠与合同规则的影响力,只有辩证地看待无偿性的影响力,才可能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才能完善赠与合同制度。二、研究的创新之处及有待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一)可能的创新之处1、视角上有所突破以无偿性为视角,探索其对赠与合同规则的影响,与有偿合同相比,可能属于较新领域的研究,拓宽了合同规则的研究范围和视野,丰富了合同制度的内容。2、对无偿性影响力的澄清过去,由于某种误解,我们夸大了无偿性对赠与合同规则的影响,认为赠与规则的设定,应当偏向赠与人,才能实现利益平衡。事实上,兼顾双方的利益,才有利于鼓励赠与,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只有辩证地看待无偿性问题,才能较好地实现赠与的宗旨,减少赠与纠纷的发生。理性地看待无偿性的特点,对赠与规则加以改造和完善,才能更好地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提出废除任意撤销权的建议受无偿性的影响,我国《合同法》设立了“诺而不成”的任意撤销权制度。认为这与我国国情不相符,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许多赠与纠纷,就是由于赠与人“依法”不遵守承诺造成的。任意撤销权的设立,无疑给那些无诚信的人,以合法的借口和理由,一方面诚恳地向他人许诺将赠与多少财产,一方面又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行使合法的任意撤销权,导致合同被撤销,这样的赠与允诺和“戏言”没有本质区别。无偿性不是设立任意撤销权的理由,任意撤销权的设立,没有正当性依据:第一,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第二,它违背了合同自由原则;第三,它违背了合同正义原则;且任意撤销权的配置失衡,消极作用突显。为此,提出了废除任意撤销权的建议。另外,法定撤销权与贫困抗辩权有其合理性,建议保留及完善。4、提出双方利益平衡的新模式在建议废除任意撤销权的基础上,提出“区分”模式,这种模式更有利于平衡双方的利益,也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和人们的生活方式。区分一:一般口头赠与合同、人身性财产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具有公益性质或者道德性质的口头赠与合同、书面合同为诺成合同;区分二:以财产交付为权利变动的赠与合同、以公益或者道义为目的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以财产登记为权利变动的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二)不足之处由于本人是一名司法实务工作者,理论水平有限,加上无偿性理论的复杂性,尽管竭尽全力,轻重缓急还是难以做到兼顾,逻辑驾驭仍然比较困难,难免顾此失彼,不合理的论述和不成熟之观点在所难免,再加之掌握的文献资料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研究的质量和完整性。通过本次学习,深感自己的无知,以此告诫自己,今后更要努力学习!(三)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赠与合同受无偿性的影响,对赠与人需作某些优待保护,这些优待的尺度如何把握?赠与损害如何救济?特种赠与如何认定?等等问题,都有待下一步的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