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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不断经历着各种突如其来的事件,从2003年开始的SARS非典到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从2001年美国的9·11事件到2011年的日本福岛大地震等等,这些事件的发生我们不得不承认是自然灾害,面对它们,我们能做的就是积极面对:灾前做好预警工作,灾难发生时做好救援工作,灾后恢复和重建中做好后续保障工作。由于突发事件所具有的不确定性和破坏性等特征,在此情境下,公众对信息的需求比常态更为迫切,但由于政府长期以来的不告知和告知不及时等原因,导致了公众的各种猜疑和谣言的肆意传播,往往引发了天灾之后的人祸危机。本文正是以此为契机,深入思考了在突发事件中公众信息传播的问题。本文主体部分一共分为四章。在导论部分,笔者简单地阐释了论文的研究缘起、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局限和本文的写作难点。第一章为突发事件中公众信息传播的基本理论。首先对突发事件及信息传播的基本理论进行了分析,并对公众信息传播的基础理论进行了阐述,对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明确化。第二章介绍了我国突发事件中公众信息传播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笔者首先分析了在突发事件信息传播中政府、媒体和公众三方主体各自的地位,其次具体分析各自存在的问题。地方政府基于行政绩效的考虑和问责制的贯彻落实不到位,存在瞒报、不报、少报的现象,媒体则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的宣传体制,在突发事件信息传播过程中没能发挥应有的桥梁作用,公众则由于政府未及时充分告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以及平时缺少对公众对突发事件及突发事件中的信息识别能力的培训教育不足,故对危机信息的识别能力较低。第三章笔者主要简要介绍了国外危机传播管理的先进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是本文的写作重点和难点,笔者继续从从政府、媒体和公众角度分别提出了一些具有实践性的法律对策。政府角度,笔者从健全行政问责制到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媒体,则一方面是确保其传媒的权利,另一方面是政府加强监管。对于公众,笔者强调是提高公民的危机意识与抗危机能力,提高公众媒介素养,和加强对公众法律意识的培训。希望通过本文的写作,以期对我国突发事件中公众信息传播的规范提供法律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