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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普遍强化人权保护的背景下,在多数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将侵害胎儿权益、随意堕胎等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我国却还存在着侵害胎儿权益,侵害孕妇生命健康权益,以及随意堕胎现象较为普遍的问题。反映出的问题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我国现有的刑法制度,对于胎儿权益的承认和保护付之阙如。表现为,第一,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胎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保护对象,不受我国刑法典保护。第二,我国也不像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一样,在刑法典中规定有堕胎罪等侵害胎儿权益的罪名。第三,我国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承认和保护,主要是从保护孕妇健康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司法解释中将侵害孕妇致胎儿权益受损的行为认定为是侵害孕妇健康权益的行为。第四,在胎儿权益依附于孕妇健康权益的情况下,我国刑法对于胎儿权益的保护本来就是一种弱保护。然而,司法实践又通常通过对侵害孕妇致胎儿权益受损的行为适用缓刑,进而使这一弱保护实质上近乎形同虚设。在过去,受避孕技术等因素的限制,人类不得不选择牺牲胎儿权益以保证自然人的性自由、生育自主等权利。因此,在过去,刑法不适宜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也不适宜干涉随意堕胎等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但是,在现在,受益于避孕技术等的进步与发展,人类得以通过技术手段在保护胎儿权益和保护自然人的性自由、生育自主等权利之间寻求一种平衡,进而使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成为可能。因此,在世界各国普遍强化人权保护的背景下,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已经开始通过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并在刑法典中规定堕胎罪等侵害胎儿权益的罪名。在过去,清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也曾尝试过通过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但终因避孕技术不成熟,传统观念牢不可摧,改革做法激进等,进而以失败告终。今天,随着避孕措施的多元化,随着新生儿出生率持续低于更替水平、人口老龄化问题突出等多重人口问题的接连出现,随着人权观念的不断强化,我国通过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的技术和时代条件已经成熟。并且,我国通过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不仅符合我国国民的心理预期,而且还有利于缓解新时代人口困局,降低相关犯罪发生率。所以,在时代和技术条件已经成熟的背景下,在世界各国普遍强化人权保护的背景下,在多数发达国家已经通过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的背景下,我国应当紧跟时代潮流,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适时地通过刑法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具体而言,我国刑法理论学界应当首先扭转“胎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人,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保护对象,不受我国刑法保护”的观念。其次,我国应当通过修改《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等司法解释,加重侵害孕妇致胎儿权益受损行为的刑事处罚,避免将故意侵害孕妇致胎儿权益受损的行为适用缓刑。再次,我国应当通过修改刑法典的方式,承认和保护胎儿权益,将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或者规定为侵害孕妇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定加重情节。最后,我国应当在充分保障生育自主权的前提下,在胎儿权益和生育自主权、孕妇生命健康权益等之间寻求一种平衡,通过合理地在刑法典中增设堕胎罪相关罪名的方式,最大程度地、有效地规制不负责任的随意妊娠和随意堕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