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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监护是对由于精神、身体和智力状况等原因在法律上需要特别保护的成年人给予帮助的法律制度。成年人监护制度始于罗马法,至今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但它和罗马法许多其它的规定一样,在现代社会仍然发挥着重要的规范作用。 近年来,随着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社会生活复杂度的增加、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原有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因此,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先后对其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改革和完善。这些改革出现了一系列共同趋势:法律更全面地介入监护关系,更多地尊重被监护人的意志,更细致地区分被监护人的需求,为生活中的弱者提供更人性化的保护和支持,确保他们与其他人平等地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等等。欧美等国和日本已相继废止了禁治产宣告制度,并配合各国的实情,吸收“保护知能障碍者本人”、“尊重本人的自己决定权”、及“维持本人生活正常化(normalization)”等新理念,修改并制定了新的成年人监护制度。这些都体现了二十一世纪先进的立法趋势,即更加注重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 新中国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始于1986年,我国现行法律就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第16—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的相关条文中。这些规定构成了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对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的确定、监护人的职责等。这些规定近二十年来没有太多变化。不可否认,这些规定在制定之初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与指导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生活情况的变化,我国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现行规定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要求。其突出表现是立法思路和立法技术落后、具体内容不完整、有缺陷。对有精神障碍、年老、身体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