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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特尔被普遍认为是所有垄断行为中危害最大的,它不仅限制相关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而且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宽恕制度是防止卡特尔的一项重要的、有效的执法措施,有利于从内部破坏卡特尔的稳定性,提高执法机关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效率。它通过减轻或免除卡特尔中主动揭发该协议并提供相应证据的企业或相关个人的法律责任来鼓励其向执法部门提出宽恕申请,从而促进执法部门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罚相关违法者。笔者在研究宽恕制度的过程中发现,宽恕制度作为执法机关的重要执法措施,对于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民事赔偿是私人追究违法卡特尔民事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两者的实施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彼此之间能够相互促进。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较大的冲突,国外已有类似案例,但大多数国家对此还不够重视,反垄断相关的法律也还没有提出对该冲突的解决方案。目前,美国和欧盟已通过立法试图解决此问题。但其解决方案是否合适,能否借鉴?对于此类问题,基本没有相关的理论或实证研究。鉴于此种情况,本文由三个部分组成,按照“宽恕制度与民事赔偿的基本介绍——宽恕制度与民事赔偿的耦合和冲突——冲突的解决方案”的线索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宽恕制度的产生背景、制度价值及其主体进行考察。宽恕制度的适用对象为违法卡特尔行为,由于卡特尔的相对稳定性和隐蔽性,造成了卡特尔执法难的困境。宽恕制度的意义和价值也在于解决该执法难题。本部分还简要介绍了宽恕制度下相关的主体及其相互间的关系,为下文宽恕制度与民事赔偿间冲突的分析和解决打下基础。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宽恕制度与民事赔偿之间的耦合和冲突。宽恕制度和民事赔偿均是反垄断法的重要执法措施,在卡特尔案件中共同服务于预防和制止违法卡特尔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目的。但是,两者之间也存在一定冲突。通说认为,被宽恕的只能是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宽恕。通过宽恕制度提高执法部门的执法效率,只能在间接上保护卡特尔受害者的利益。如果鼓励或放任民事赔偿,则卡特尔申请者向执法部门申请宽恕的动力会大大降低,导致宽恕制度一定程度上的失效,但如果限制卡特尔受害者的民事赔偿,则显得异常的不公平——卡特尔执法行为只能在整体上间接地维护卡特尔受害者的权益,我们不能据此就剥夺卡特尔受害者的直接损害赔偿权。本部分具体分析了宽恕制度与民事赔偿间冲突的具体表现及原因,并指出现有框架解决该冲突时出现的问题。那么,要如何协调宽恕制度与民事赔偿才能实现两者作用的最大发挥,实现相应主体利益的均衡保护呢?第三部分主要是尝试解决上述冲突。首先介绍美国和欧盟对于宽恕制度与民事赔偿间冲突的解决方案,并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根据上文的分析给出两种可能的解决宽恕制度和民事赔偿间的冲突的路径选择。最后介绍了我国反垄断相关法律关于宽恕制度和民事赔偿的相关规定,并简要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