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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我国高校体育伤害案件司法实践的现状,准确把握案件的基本情况、案由适用情况、事实认定情况、裁判理由情况和裁判依据情况,以期对该类型案件审判质量之提升有所助益。运用文献资料调研、规范分析、司法案例分析和数理统计分析等方法,对56起案件及其67份民事裁判文书进行法理研究。 研究认为:1)高校体育伤害案件是一类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全国普遍性的案件;2)案由适用存未参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内涵和错用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以及漠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相关内容的不妥之处。3)事实认定中的证据写作存有重形式、轻内容的不足之处。4)裁判理由存误用“意外事件”作定性、错用“受害人同意”作免责事由、滥用“责任”一词、粗略理解《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分担损失之意涵和未熟知保险公司的赔付款具有相对性的不当之处。5)裁判依据存有模棱两可和不敷使用之情形。 建议:1)高校应严格监管体育场(馆)的设计与修建工作,做好体育器材设施设备的购置、管理与后期维护工作,增强体育教师的责任意识并对其进行运动风险管理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并藉由其对学生传递运动家精神和运动场域内相互尊重的理念。另外,各院系负责学生工作的教职人员应配合做好预防体育伤害的相关工作,协同培植学生的运动安全意识。2)法官应根据侵害的人格权益来判定如何适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适用应持审慎态度;摒弃案由适用的陈旧观念。3)法院应强化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事实认定的要求,尤应重视关联性的叙明。4)法官应加强对体育运动之固有特性的体认;从“自甘风险”理论切入来明确被告方责任的边界;重视侵权责任法上可归责性的应用;展现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4条所参酌的现实因素;明确保险公司的赔付款与损害赔偿金是相分离的。5)法官应适时正确援引《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明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视情况可作为裁判理由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