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通过对德国、日本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争论的整理、对比、分析,结合我国的理论研究现状及司法实践,主张将行为二元论无价值引入到受贿罪的分析过程当中,主张在受贿罪的认定中坚持规范违反说为主兼采法益侵害说,并分析二元论行为无价值论的运用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受贿罪认定的积极意义。换言之,本文的一大特色就是强调“实践性”。即立足于司法实践对受贿罪做进一步的二元论行为无价值研究。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很多我们以往认为只需以单纯涵摄之方法,将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归属到先经必要解释的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即可解决案件,事实上当我们将该案件事实理解为法律构成要件所指的事实时,已经带有价值判断的性质,或者其本身已经是一种带有评价性质的归类行为”,“刑法存在之意义并不在于为想象中安然无恙之法益抵御一切损害性的影响,而是从法益受到的无数影响和侵害中,选取那些对于通过道德来维持秩序的共同体存在而言不可容忍者,并予以禁止”。通过禁止这些被立法者规定为受贿罪的行为,来进一步明确和彰显法规范之有效性及权威性。本文由以下五部分组成,总共大约60000字左右,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界定二元论行为无价值之概念。这部分主要是通过对德、日刑法中行为无价值概念产生之历史、哲学根源以及行为无价值论产生之后而分化出来的原初的行为无价值、一元论的行为无价值和二元论行为无价值等理论形态之分析以及对行为无价值理论与结果无价值理论进行比较,得出本文分析受贿罪所使用之理论工具——二元论的行为无价值论。第二部分,运用上文所选择之理论工具,对受贿罪展开分析。基于二元论行为无价值之立场,从受贿罪之犯罪构成入手展开分析,分别分析了受贿罪之客体,受贿之客观方面,受贿罪之主观方面,受贿罪之主体四个方面之内容。尽量将二元论行为无价值理论运用到传统的受贿罪的四要件犯罪构成之中,以期实现二元论行为无价值的本土转化,进而彰显法治国所必需的国民规范意识。第三部分,对受贿罪未完成形态展开二元论行为无价值分析。未完成形态是任何犯罪都必须讨论的一部分。受贿罪作为当前高发的犯罪之一,更不能例外。并且犯罪的未完成形态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争论的重要争点之一。本文主要从受贿罪之未遂、中止两种形态入手来阐述,进而阐明二元论行为无价值对于受贿罪未遂、中止认定之影响。第四部分,立足于二元论行为无价值之立场讨论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形态。在这一部分,主要探讨了受贿罪共同犯罪在二元论行为无价值基础上的处罚根据以及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受贿罪之共同犯罪与身份以及受贿罪共同犯罪中犯罪数额问题。第五部分,受贿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作为论文主体的最后一部分,本部分立足于司法实践主要探讨了在二元论行为无价值视野下受贿罪和渎职罪、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之关系。通过对相关犯罪之间关系的梳理,回归本文之初衷:在国民自由保障的前提下,向国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展示一种法规范不可被侵犯的唯美画卷。最终通过受贿罪的各个问题的行为无价值分析,彰显法治国所要求的国民规范意识。以期使得每一个国民都成为具有规范意识的自由之个体,使每一个国民都能在法治国的环境下得到自由而全面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