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核心是禁止侦查机关不合理的搜查。合法的搜查本就是对基本人权的侵犯,若允许违法的搜查的存在,对人权的践踏将更为严重。“相当理由”和“令状原则”是在启动程序上对政府的搜查行为进行控制,以确保司法实践中政府的搜查行为合法、合理。第四修正案在控制政府无理的搜查行为的同时也在践行着对人权的保障,尤其是对隐私权的保护。搜查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之一,在有效地惩罚犯罪的同时,由于其具有强制处分的性质,决定了搜查措施一经启动,就必然会对公民的人身、财产、住宅以及隐私等产生影响。如果滥用搜查权力,极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案外人员的人身、财产及隐私权造成侵犯,因此成为各国刑事法律规范的重点。与国外成熟的搜查制度相比,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搜查的规定,体现在我国在侦查程序上仍然秉承职权主义的传统,这与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方向相悖。综观我国搜查程序的设计和侦查实践运作,其在价值取向上明显的倾向于如何有效地查控犯罪,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等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其对公民的潜在威胁是经常在搜查过程中对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个人隐私权的侵犯。有鉴于此,本文在研究美国第四修正案内涵的基础上,以“合理性”的角度对我国搜查制度进行了反思。本文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了第四修正案的内容和其核心内涵。第二部分以第四修正案强调强制处分行为须具有“合理性”为视角,对我国的搜查制度进行了分析,并指出我国搜查制度严重不足之原因。最后一部分在考察美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在深入了解我国理论界对搜查制度的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搜查制度在立法上、制度构建上以及搜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