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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是随现代工业化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其危害结果具有广泛性、不确性、次生性、潜在性、发生多因性以及发生过程的多环节性等特征,这致使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具有高难度性。环境犯罪因果关系机能的显著性,决定了准确认定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对环境犯罪科学合理的定罪量刑以及实现环境犯罪立法目的异常重要性。
两大法系刑法因果关系理论虽然在内容上有不同之处,但从其嬗变过程看,二者都以自然主义和哲学经验主义为理论基础,对个罪因果关系的判断都是经事实判断到价值判断这一过程而完成。然而,应用刑法现有因果关系理论判断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存在难题。
日本等国基于打击环境犯罪的现实需要,在环境犯罪因果关系认定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提出了疫学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推定法。这两种方法对于破解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难题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文认为,建立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环境犯罪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另一则是法律因果关系判断的标准。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以高度盖然性为标准,根据危害结果的不同类型而区分应用疫学因果关系和因果关系推定法;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以法规范保护目的为标准。两个判断标准将事实因果关系的判断与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有机结合起来,最终完成环境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为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同时,基于打击环境犯罪与发展经济、保障人权的平衡,在具体应用时应注意节制性、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