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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金融交易所面临的竞争日趋激烈,因此一些国内的研究者出于提升金融交易所竞争力的考虑,要求对金融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造,同时减少政府机构在经营和监管任务上对它的干预(朱玉辰,2002;(WTO 与中国期货市 场》课题组,2002;杨大楷、刘伟,2003;陈言,2005等)。但这些文献在从竞争力视角来论证加强金融交易所经营和监管自主权的必要性时,却忽略了金融交易所作为一个承担公共职责的商业企业所存在的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而且没有分析在加强金融交易所经营和监管的自主权后,如何有效解决上述利益冲突或在经营、监管任务上有效对代理人实施激励的问题。
国外对金融交易所经营、监管激励机制的研究,一直局限于争论所有者主导型金融交易所能否实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激励框容上 (Emery,1915;Bemheim,1934:Edwards and Edwards,1984;Pirrong,1995;Mahoney,1997 等)。其中一部分学者认为所有者主导型金融交易所不能实现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激励相容,主张政府应加强对证券、期货交易的直接监管。但他们的研究没有涉及治理结构对金融交易所经营和监管的影响,特别是忽略了金融交易所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以及道德风险条件下决策管理体系和激励合约选择对经营、监管的影响。
本文以纽约证券交易所2003年的改革为背景,在对金融交易所性质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构造相应的多任务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系统地研究如何通过治理结构设计来解决金融交易所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或在经营任务和监管任务上对代理人实施有效激励。本文的主要结论可总结如下:
第一,金融交易所是承担公共职责的商业企业,金融交易所的商业企业性质与监管权的公共权力性质并不矛盾。一方面它作为商业企业,承担着经营性任务,要追求所有者私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另一方面它又被政府授予监管权力,承担一定政府职责,要追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本文就以金融交易所的性质和它的多任务特征所致的利益冲突为切入点,从治理结构的视角研究它的经营和监管激励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①在决策控制体系中董事会构成对经营、监管激励的影响;②在决策管理体系中经营、监管决策分离对经营和监管激励的影响;⑦专业管理层激励合约选择对经营、监管激励的影响。
第二,保持金融交易所董事会的独立性是解决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的关键措施之一。根据所有者和政府机构在董事会中的地位,本文把金融交易所的治理模式分成所有者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和独立治理型,并构造一个多任务委托一一代理模型分析了不同治理模式下的经营、监管激励问题。该模型显示独立治理型不仅能有效平衡金融交易所在经营和监管任务上付出的努力,防止它在其中一个任务上过度努力,而忽略另外一个任务;而且与其它两种治理模式相比,能在特定约束条件下使专业管理层在经营和监管任务上付出的总努力最大。
第三,与不实施决策分离相比,经营、监管决策分离能更有效地在经营和监管任务上对金融交易所专业管理层实施激励。本文首先构建了一个任务冲突模型,比较当经营、监管任务冲突时实施决策分离和不实施决策分离下的激励成本,结果表明实施决策分离时的激励成本低于不实施决策分离时的激励成本,因此在决策分离条件下委托人更有可能激励代理人在经营和监管任务上同时付出努力。同时,本文还为分析金融交易所内的经营和监管决策分离提供了新的视角,分别用一个任务互替和拓展后的隐性激励模型分析了决策分离对经营和监管激励的影响。-在上述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美国金融交易所改革的实践对各种经营和监管决策分离的具体模式进行了分析。
第四,金融交易所专业管理层激励合约的选择与经营和监管任务的可分性和可衡量性直接相关。具体可分为两种情况:①经营任务和监管任务不可分离或一个代理人必须同时承担经营和监管任务;②经营和监管任务可分离或可分别由两个代理人承担经营和监管任务。根据Holmstrom和Milgrom(1991)的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由于监管任务的产出难以衡量,因此在第一种情况下可以通过降低在经营任务上对代理人的激励来提高其在监管任务上的努力;另外,在监管任务产出完全不可衡量的情况下,固定工资合约要优于任何激励合约。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经营任务产出的可衡量性比较好,而监管任务产出的可衡量性比较差,因此对承担经营任务的代理人应给与高能激励(high-powered incentive),而对承担监管任务的代理人应给与低能激励(Iow-powered incentive)。
第五,以期货交易所为例,在对我国金融交易所的治理结构变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金融交易所治理结构进一步改革的建议。由于制度背景和演变历史等的差异,我国期货交易所治理结构的改革将有别于西方。它应该在政府主导下以管理决策层级的经营和监管决策分离为切入点,并在相关到一定程度后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公司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