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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问题一直是备受刑法学界关注的争议性论题。所谓“婚内强奸”,是指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当前中国,婚内强奸作为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已受到道德领域的谴责和否定,但在法律领域,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理论界均未就婚内强奸是否应当成为法律事实并受到刑法规制的这一问题形成一致看法。在婚内强奸问题上,立法的含糊其辞导致了司法实务对婚内强奸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这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正是由于立法的态度暖昧和司法的莫衷一是造成了学界关于该问题的理论聚讼。基于婚内强奸论题的巨大争议性以及普遍的社会意义与法律价值,笔者将婚内强奸入罪化研究作为本文探讨的核心论题,尝试从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三个方面深入探究在中国婚内强奸难以从客观事实迈向法律事实的根本原因,以明晰婚内强奸行为入罪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以此为基础探讨婚内强奸入罪的法律进路。同时,鉴于以往的相关研究均是从传统法学的研究路径着手,即从同居义务、丈夫豁免权以及婚姻承诺等理论出发通过逻辑推导的方式得出婚内强奸是否应当犯罪化的结论,而婚内强奸不仅仅是法律领域的争议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多项领域的社会性问题。因此,笔者尝试突破传统法学研究的思路束缚,将婚内强奸问题置于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之中,以社会学研究方法中的社会性别视角来探讨和分析婚内强奸现象背后的不平等性别关系,从而为婚内强奸入罪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撑。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司法实践中婚内强奸案例的不同处理结果以及理论聚讼中的不同观点及理由进行社会性别分析后发现,尽管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理论对婚内强奸应否入罪问题并未达成共识,但却潜存一个主流的倾向性态度,即反对婚内强奸入罪。形成这一态度的根源在于对性别不平等的默许以及对男性霸权的维护。明确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界反对婚内强奸入罪的主流态度并不具有正当性并不意味着作为客观事实的婚内强奸就顺理成章地成为了法律事实。因此,笔者运用社会性别理论就婚内强奸入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可分析与解答:就必要性而言,婚内强奸入罪是基于推动实现男女平等法治原则在刑事立法中的贯彻和落实,实现刑法对女性性权利的有力保障,进而建构两性平等的社会秩序的理性考量。就可行性而言,社会观念的进步,法律领域的社会性别主流化以及刑法的保护功能和基本原则为婚内强奸成为法律事实提供了有利的客观条件。基于强奸入罪化的必然趋势,笔者从实体法层面和程序法层面就婚内强奸入罪的法律进路进行了初步探索,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强奸罪有关条款中增设第四款,规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且告诉才处理,告诉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