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中因果关系的司法认证研究

来源 :重庆邮电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ragile2001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中的因果关系以及司法认证,涉及到的是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过程中,如何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司法认证,这是本文的重点。从案件审理的过程来看,司法认证处于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之后,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民事责任认定之前的过程。司法认证认定证据是否具备可采性和证明力,然后认定案件事实,最后确定原被告双方的民事责任,从而形成从证据到事实在到责任的完整链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按照其作用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技术能力、侵害权利的类型及其权利和义务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类型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侵权法中的地位也应有所不同。当然,现在有很多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能简单归入某一类,而是同时具备了多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特征,针对这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区别其在具体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可以分为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对直接侵权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较为简单,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侵权中的因果关系判断则有许多值得考虑的地方。首先,被侵权人是否尽到通知义务;其次,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及时采取了必要措施;第三,有无其他因素介入。   在民事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要素。什么是因果关系的因,这是我们应当首先明确的。在侵权法领域,有许多学说,比如行为原因说、过错原因说、违法行为原因说和加害行为原因说。笔者认为,宜采用流行的违法行为说,将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作为因果关系的因,强调侵权人行为的违法性。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其违法行为就是:一,主动实施了法律禁止的侵权行为;二,知道网络用户利用自己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了侵权行为不加制止;三,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不作为。判断因果关系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但由于此学说的一些缺陷,应当对该学说进行一定的修正,进而适用。   司法认证是指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诉讼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法官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识别、审查、判断,确认其可采性和证明力的活动。司法认证的主体是人民法院,法官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司法认证的权力;司法认证的对象是证据材料;司法认证的内容则是证据材料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中因果关系进行司法认证,就要明确此间涉及到的证据材料,如何进行认证,怎样将认证所得出的结论——即通过对证据材料的可采性和证明力的判断——来认定案件事实,最终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与被侵权人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总而言之,本文应当把握几个要点:第一,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有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之分;第二,判断因果关系的学说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主,其他学说为辅;第三,司法认证的过程中注意证据材料可采性的重要性,对证据材料的证明力判断需要综合判断;第四,结合证据材料中的信息,法官决定可以采纳作为定案依据使用的证据材料,并据以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与被侵权人所受损害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其他文献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期刊
植根于集体经济的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曾经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给广大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服务提供了很好的制度保障,为解决农村居民的看病就医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选择。可
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英文缩写,中文译为“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合作伙伴关系”。它以PPP协议约束公私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础上形成合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