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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是公职人员滥用或亵渎手中所掌控的公权力,使本应该服务于谋求公共利益的公权力偏离其设置的功能和目的,并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其中,腐败犯罪又是腐败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当前,我国正处于腐败的高发期,反腐形势仍很严峻,采取更加有力的刑事反腐措施将腐败犯罪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为实施对腐败的综合治理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当前中国刑事法,尤其是刑事司法所肩负的重要任务。为此,从刑事法的视角,特别是从刑事司法制度的视角出发,立足于满足中国刑事反腐实践的需要,遵循刑事司法和刑事反腐的特定规律,结合中国特定宪政结构和权力运行模式,在法治的框架下,对如何完善中国的反腐败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探讨,强化反腐败的刑事司法能力,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包括导论在内,本文共分为9个部分:
在导论部分,笔者主要论述了开展反腐败刑事对策研究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并对该选题的理论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初步提出了本文的创新点,并对笔者在开展选题研究时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简单介绍。
本文的第1章为“腐败与反腐败的理论与实践分析”,主要内容是:(1)梳理腐败和腐败犯罪的概念,认为腐败的本质是公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使公权力的运行背离其设置的目的、功能,并认为在中国的语境下,腐败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其中狭义的腐败就是腐败犯罪,是腐败的主要表现形式;(2)对腐败产生的因为进行了简单的梳理,认为公权力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前提,但真正导致腐败的是权力的非责任化和权利化;(3)对中国当前的腐败犯罪形势进行了简要分析。
本文的第2章为“刑事反腐措施的功能研究”,主要内容包括:(1)对刑事手段反腐所能发挥的作用寻求适当的定位,为本文的研究奠定宏观层面的理论基础,认为将具有明显社会危害性的腐败行为尽可能纳入到刑事法治理的范畴,依据法治的精神,增强发现腐败犯罪的能力,保持打击腐败犯罪的高压态势,及时使腐败犯罪分子依法受到应得的惩治,并将腐败犯罪控制在一个适当的限度内,为实施腐败的综合治理创造的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刑事手段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最恰当定位,并针对当前过分强调刑事反腐作用的倾向,重点分析了刑事反腐手段的局限性,主张对刑事手段反腐作用的认识要理性和客观,既不能低估也不可迷信;(2)以“从严”的精神统领腐败犯罪圈的括定,对现行刑法中与腐败犯罪相关的罪名完善进行了探讨;(3)落实罪刑均衡的要求,对腐败犯罪的刑罚体系建设进行了阐述,重点分析了腐败犯罪死刑存废的问题和财产刑、资格刑问题;(4)认为反腐败的刑事司法手段要贯彻必罚和法治的精神,增强腐败犯罪被发现和惩处的必然性、及时性和法定性。
本文的第3章为“刑事反腐机构的协调”,主要内容包括:(1)立足于中国特定的宪政结构体制和权力运行模式,主张从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视角出发,确定人民检察院为我国的刑事反腐专门机关,并主张加强其在刑事反腐中履行职权的独立性;(2)确定检察机关与党的纪检机关的合理分工,并对两者在刑事反腐过程中的协调与配合进行了相应的制度设计。
本文的第4章为“腐败犯罪的发现机制”,主要内容包括:(1)主张在刑事反腐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加强腐败犯罪信息情报的收集、分析和使用,重视群众对腐败犯罪的举报,并积极主动的开拓多方面的反腐信息情报;(2)认为现行法当中的“立案”程序不能适应刑事反腐的实际需要,主张取消该程序,建立灵活的新刑事反腐启动制度。
本文的第5章为“刑事反腐的侦查机制”,主要内容包括:(1)认为在刑事司法领域虽有“审判中心主义”和“侦查中心主义”之争,但对腐败犯罪的查处而言,侦查是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是刑事反腐司法制度的“重心”;(2)对腐败犯罪侦查适用强制处分必须遵循的两个基本原则,即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进行了深入阐释;(3)对公开性的强制处分措施在刑事反腐中的应用进行了阐释;(3)对秘密性的强制处分在刑事反腐实践中的应用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并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
本文的第6章为“刑事反腐的审判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对反腐败实践中要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行了强调;(2)认为立足于刑事反腐的实践需要,我国应构建腐败案件的缺席审判制度;(3)针对当前刑事反腐实践中对腐败犯罪分子量刑过轻的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和司法建议,以落实刑事反腐“罪刑均衡”的要求。
本文的第7章为“刑事反腐的证据制度”,主要内容是针对腐败案件高隐蔽性、查证困难、证据种类单一等特点,构建推定制度、强制作证制度、污点证人制度和举报人、证人保护制度,以提高腐败犯罪被查处的可能性。
本文的第8章为“加强刑事反腐的国际合作”,主要内容包括:(1)认为将外逃的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和追回因腐败犯罪外流的资金是我国开展刑事反腐国际合作的主要诉求;(2)对中国开展刑事反腐国际合作的途径和形式进行了系统梳理;(3)主张以采取双边合作将腐败犯罪分子引渡回国是将外逃腐败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的主渠道;(4)认为在处理腐败犯罪外流资金的返还问题上,我国要采取更为灵活和务实的态度,可有条件的与协助方共享被追回的腐败犯罪外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