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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双边投资条约(International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中,保护伞条款常常出现。保护伞条款的主要内容是,规定缔约一方应遵守其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所作的与投资相关的特定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s)。保护伞条款所产生的作用是,将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之间的投资合同争议上升为条约争议。这一条款的解释对外国投资者、东道国甚至投资母国的利益影响巨大,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仲裁庭采用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不一致甚至南辕北辙的结论,致使其效力以及适用范围等解释问题称为学术界与国家间争论的热点之一。我国所签订的许多双边投资条约中也规定了保护伞条款,因此有必要对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保护伞条款的解释问题进行探讨,加之,尽管现如今ICSID的仲裁垄断地位已被打破,但仍然在全球范围内占据最主要作用,其仲裁经验仍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所以仍以相关ICSID仲裁案作为保护伞条款解释研究的中心。目前国外对保护伞条款解释问题的研究成果大多持支持该条款的态度,普遍认为应该上升契约义务为条约义务。而国内针对保护伞条款解释问题的研究并不多,起初都以限缩解释与扩大解释两大类进行分类论说,结论多是我国应该拒绝签订该条款。由于El Paso案裁决的做出,近年国内发展出一种折衷式的分类,出现限缩解释、扩大解释和合理限缩解释三种分类论说的形式,也有一些限制该条款的研究成果发表。除零星文章外,国内对于该条款的态度都是限制或拒绝签订。实际上,这种两分法、三分法的论说形式,都有对案例一刀切的问题,属于从结果分类后找原因的研究方式,对条款的判断稍显武断,对不同案件的不同处理可能更接近公正。本文认为对该条款的判定不是简单的肯定、否定或折衷的选择,而应该从裁决的过程入手,研究不同案例中解释方法的共性,以及解释方法是否合理有据,并且得到正确使用,从而使保护伞条款在今后的案例中得到更加合理可行的解释,促进该条款解释的可预见性发展,并通过分析当前解释不相一致的原因,最终为我国保护投资者,防止陷入被申诉麻烦,以及应诉辩驳做出浅薄的作用。总的说来,本文分别从VCLT与实践中确立的解释方法和该条款解释的具体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以文本解释方法认为该条款通常具有上升效力;以目的解释方法认为主权国家不止有保护投资者的目的,对适用范围进行主权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分符合条款目的;以有效解释方法认为部分裁决结果属于对解释方法的误用。最终支持我国在亚投行、一带一路战略发展的过程中,积极签订BIT中的保护伞条款,但应区分两种相对方国家,规定不同的限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