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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是一种常见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过失犯罪。从交通肇事罪的构成特征来看,犯罪主体是一切在公共交通场所违反交通管理规章的人员,既应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也应当包括非交通运输人员;所从事的交通运输不仅包括正当的交通运输活动,还包括非正当的交通运输活动。所有交通参与人均应涵盖在主体中,行人及非机动车参与人也不应例外。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过失构成,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将交通肇事罪理解为过失,有利于实现立法目的。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重大公共财产安全和其他公共利益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不能简单化、绝对化,对那些虽负有次要责任,但同时具备法律规定的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应当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是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从主客观方面衡量逃逸行为的构成及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应具有逃避救治义务及法律追究的动机,客观方面表现为逃避、躲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正确认识、理解逃逸及相关的自首问题,才能正确适用法律,罚当其罪,才能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只能适用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的情况,将逃逸致人死亡仅限于过失,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及犯罪构成理论,体现了社会公众的愿望。 在司法实践中,与逃逸致人死亡相关的问题非常复杂,应具体分析,不应均以交通肇事罪处罚,除考虑行为人主观和客观方面外,还应结合当时行为的方式、地点、环境、情节、被害者伤情、因果关系情况综合认定。交通肇事后故意逃避应尽义务,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处罚,这样处理对那些置道德法律于不顾的人能起到一定威慑作用。 为减少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建议在立法上将危险犯列为交通肇事犯罪的范畴,并加大打击力度,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