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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据宪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对其他专门机关的职权诉讼行为进行监督的活动,主要涵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等。刑事检察监督权,则是应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而生的,由宪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享有的,对诉讼进行监督的权力。检察监督权是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延伸,刑事诉讼监督是检察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权具有法定性、程序性、有限性,其存在是我国宪政体制权力制衡的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保障,也是实现诉讼目的的需要。但由于立法、体制、制度、制约机制等诸多方面的制约,我国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地位备受争议,监督权无法行使或得不到法律手段的保障,监督渠道不畅,监督案源、手段、途径受到较大的局限,甚至司法解释冲突,导致监督难以操作,使得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权形同虚设。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检察监督存在诸多缺陷,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之前诉讼中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司法改革的要求,运用十五个条款规定了法律监督的内容,贯穿于诉讼全过程,使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从抽象步入具体,明确了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权在侦查监督、执行监督阶段行使的具体对象、范围、程序、方法,不仅包括对公安机关、法院等专门机关在案件办理中违法行为的监督,更包括对阻碍刑事诉讼参与人权力行使行为的监督,增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违法行为的投诉处理机制,充分体现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新刑诉法虽增加诸多条款,使检察机关的刑事诉讼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但多属于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等的授权性规定,且立法赋予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效力缺乏刚性。实践中,基于立法对诉讼监督的具体程序性规定不明确,检察人员执法理念滞后,对诉讼监督工作规律的认识和把握不一,导致执法不统一,诉讼监督未达到应有的效果。因此,检察机关需要转变执法理念,丰富监督手段,同时重视检察人员队伍建设,改革检察机关管理机制,完善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从多方面入手,以适应新刑诉法的实施,保证刑事诉讼检察监督权力的正常、顺利、健康行使,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