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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府和公益法人构成了现代社会的三个主要部门,公益法人无论在全球社会还是国家和城乡社区,都日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许对于公益法人的提法对大部分人来说还是比较陌生,但是,一旦提到其所包括的实体名词也许人们就不会那么陌生了,其包括了:私人团体、医院、学校、职业组织、行业协会等。对于这些组织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每个人都会看到,甚至许多人正在和这类组织发生关系或将要发生关系。因此,面对这样大面积侵占我们生活的公益法人,我们怎么能不引起更多的关注呢?所以,在近几十年的时间里,许多领域的学者都表现出对公益法人的关注和兴趣。我国目前并没有确立公益法人制度,而且在原先的计划经济时代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益法人,那时所有的公益事业都是由国家一手包办的,国有资金全面负责公益事业的提供,在这样的前提上讨论我国公益法人破产并没有太实际的意义,甚至还会得到嘘声一片,因此,在我国出台破产法时也很自然地把公益法人排除在破产适用之外,这与当时我国的国情还是较为符合的。但是,随着经济的开放,政府职能的转变,我国公益事业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国家已经部分退出公益领域,其退出所留下的空白就鼓励了许多民间资本进入,而民间进入的方式还是主要以公益法人的形式(当然有些公益事业也可以以营利性法人的形式进行),因此笔者认为至此我国的公益法人才初成规模。但是,我国目前的公益法人已经不属于完全的国资背景,也就意味着其没有公共财政为基础,那么当公益法人经营不善,其是否可以适用破产制度?这不仅对公益法人本身健康发展有影响,也对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也有很大的意义,但是我国目前从破产法的角度研究公益法人还不算多,而且研究也不深入,因此,笔者将以毕业论文的形式对这个问题进行相关的探讨,并提出本人对公益法人适用破产制度的一些观点和建议。本文分为导言和三个章节。导言对公益法人的基本发展情况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使读者认识到公益法人所具有的重要性,并进一步引出我国公益法人的破产能力问题。第一章是对公益法人破产的必要性进行分析。该章首先对公益法人在国内外的发展背景进行简单的介绍,让读者了解这类组织目前发展的趋势,并从侧面反映本文选择这类主体作为研究对象的意义。随后,笔者对公益法人自身的内涵和特征进行了分析,在了解这类法人内涵和特征的基础上,认识到公益法人自身性质决定了其可以适用破产制度,而且需要适用破产制度。在本章最后部分,本文讨论了我国公益法人发展的现状,深刻了解到我国公益法人不仅更容易发生破产风险,而且也迫切需要适用破产制度。第二章是从破产能力制度的角度分析我国公益法人破产可适用问题。本章先对破产能力制度进行了必要的介绍和分析,其次,讨论了破产能力的各国立法例以及我国破产立法现状,从破产能力发展的方向可知,公益法人适用破产程序的困难并不大,而且这在国际上已经被大部分的国家所接受。因此,从破产制度上看,适用公益法人也是可行的。第三章是具体讨论公益法人的破产能力,这也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前面两章只是对公益法人这类组织的总体破产能力的一个分析,从其自身和破产制度本身两个方面进行探讨。但是,笔者认为公益法人由于其分类不同,性质不同,所适用破产制度也不同,因此,对于不同的公益法人应该给予不同程度的破产限制或排除。因此,本章对公益法人按一定方式进行分析,并对不同性质的公益法人进行分类讨论,并具体分析其破产能力的限制和排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