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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在诉讼与仲裁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当事人收到适当通知是一个有效的仲裁裁决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而有关仲裁文书的送达,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并非如诉讼明确具体。目前我国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规范做参考,从而造成不可避免的司法干预,甚至间接导致仲裁诉讼化的趋势。因此,对我国商事仲裁送达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与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概述、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模式进行论述。第一章是我国商事仲裁送达制度的概述。该章是建立在笔者随机抽取的20个我国仲裁规则中有关送达规定而做出的总结基础上的。它分为我国商事仲裁送达的主体、内容、方式三部分。主体部分叙述了仲裁机构作为送达主体的普遍性与必然性,仲裁庭以及当事人作为送达主体的必要性;内容部分叙述了我国商事仲裁送达的客体以及该部分在各仲裁规则中的体现方式;第三部分是我国商事仲裁送达的数种方式,主要对普通送达方式、电子邮件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委托送达与公证送达在我国的适用情况进行详细介绍。第二章是利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将我国商事仲裁送达制度与国际商事仲裁送达制度,与民事诉讼送达制度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我国仲裁送达的问题与困境。第一部分是通过列表的方式对国际上数个著名仲裁规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总结出国际商事仲裁送达的主体、内容、方式,然后据此与我国商事仲裁送达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得出国内外商事仲裁送达制度比较的结论。第二部分是对国际民事诉讼的送达、我国民事诉讼的送达进行详细阐述,并将此与我国商事仲裁送达进行比较,得出仲裁与民事诉讼送达制度相比较而言的缺陷与不足。该章的最后一部分是基于以上两大部分的比较结论以及对第一章的概述总结出我国商事仲裁送达的实践困境。主要有送达主体单一送达方式不灵活、送达地址难以确定以及仲裁诉讼化趋势明显四大实践困境。针对上述的现状与实践困境,笔者提出了三大建议希望能够帮助我国商事仲裁送达制度的完善。首先,笔者提出了统一我国商事仲裁送达制度的紧迫性以及统一的具体措施。当然这样的统一性是建立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的,这也是具体措施之一。其次,在第二章第二节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得准用但可以借鉴我国民事诉讼送达若干规则的建议。当然这样的借鉴应当遵循最低正当程序原则以及保证仲裁自治性、保密性以及高效性等优势原则。该章的最后也提出了在邮寄送达、电子邮寄送达等方面借鉴我国民事诉讼送达规则的具体措施。最后,为完善我国仲裁机构对商事仲裁的有效送达把握,增强我国司法审查时对仲裁送达的有效性判断的一致性,笔者提出了有效判断的标准以及判断有效送达的“合理查询”、“投递尝试记录”、“最后一个为人所知”、“视为已经送达"四大关键因素。通过上述的三大方面完善措施,希望能对我国商事仲裁送达程序的制度化、国际化尽到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