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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竞合,指的是多个保险合同覆盖了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损失的现象,其法律实质是保险合同的履行重叠,并涉及到保险人之间的给付分摊,即依据数个保险合同,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填补同一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竞合的种类包括:财产保险之间的保险竞合、中间性(补偿型)人身保险之间的保险竞合、责任保险之间的保险竞合、责任保险与其他类别保险(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之间的保险竞合等。保险竞合的成立,要具备这样几个要件:1.出现保险竞合的基础是存在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2.同一保险事故导致需要履行两个以上的保险合同。3.发生需要分摊损失的情况。重复保险是保险竞合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构成要件、分摊规则均有章可循。保险竞合分摊规则的确立可借鉴重复保险的分摊规则以及前人提出的按条款类型确立的分摊规则。笔者认为保险竞合的实质是保险合同之债的清偿冲突,并建议确立这样几项保险竞合的分摊规则:1.在人身保险合同竞合中中间性保险(费用补偿型健康保险)应适用补偿原则,采用顺序分割实际有效索赔费用的方式清偿。2.在财产保险竞合的分摊上采用限额责任分摊方式较为公平。3.责任保险与其他类别保险(人身保险或财产保险)之间的发生竞合采用限额责任分摊方式。4.责任保险之间发生竞合的分摊兼顾责任比例和保险合同约定。笔者建议在保险法中尽快明确保险竞合的定义和分摊顺序、分摊规则。对中间性保险合同是否可构成重复保险和保险竞合等问题,更应该以法律形式明确和固定下来。为了鼓励交易,节约交易成本,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可按当事人协议补充规则或参考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规则、法定补充规则。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出台有关规定,以明确保险人在保险竞合中的行为公平、诚实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应对保险竞合出台有关司法解释,结束审判实践无据可依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