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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建个人所有制”是马克思在深刻批判私有财产的基础上提出的关于未来社会所有制形式的科学设想,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这一设想进行了经典论述。改革开放之前,理论界依据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的相关阐释而对“重建个人所有制”有着较为一致的认识,即认为重建的“个人所有制”是指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改革开放以后,基于对改革方向存在不同主张等原因,学术界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产生了不同的理解,其中涉及到对“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客体、性质以及实现形式等方面的论争。多年来,虽然学界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对于这一理论的理解,仍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文并不仅仅局限于就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本身来研究个人所有制。通过对学界关于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直接论争的分析,笔者发现,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中的“个人”作“单个个人”还是“联合起来的个人”的理解,在很大程度上会造成对“重建个人所有制”客体和性质等问题的不同认识。既然“个人所有制”是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出的未来社会的所有制形式,那么就需要在梳理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关于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思想以及未来社会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当代论争的研究来把握这一思想的确切内涵。在原始社会中,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随着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原始公有制逐渐解体,私有制的产生成为了必然。奴隶社会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第一个社会形态。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不仅占有全部财产,同时占有奴隶人身。封建社会的所有制是分散的以个体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在封建社会所有制中,地主凭借对土地的所有权,通过占有地租的方式对农民实行残酷的剥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和劳动的客观条件相分离,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而工人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以外自由得一无所有,只能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劳动主体和劳动的客观条件在未来社会再次实现了统一,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社会直接分配生产要素和产品。但是不管在何种社会形态下,都存在生活资料归个人占有的客观事实,否则个人就无法生存下去。在马克思看来,应该从“现实的人”出发来理解人。“现实的人”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人,他既是物质生产的能动的承担者,同时又受到物质生产条件的制约。“现实的人”在生产实践的过程中必然会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人是处在社会中的人,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社会,人结成了社会,但社会也在影响着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经历了一个发展演变的过程。在“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狭隘和贫乏的。在“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为物与物的关系,在这种物化的社会关系中,个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处于对立状态。在自由人联合体中,个人与社会的对立消亡了——个人是具有自由个性的个人,是联合起来的个人,是没有了阶级差别的社会个人。共产主义社会消灭了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即由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全社会的生产资料。未来社会中商品和货币等形式都不再存在,每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生产要素和产品由社会直接分配。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受到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因此在消费资料的分配上,只能实行遵循等量劳动相交换原则的按劳分配制度。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由于此时生产力已经高度发达,在消费品的分配上实行能够满足社会成员一切合理需要的按需分配制度。在“个人所有制”的客体究竟是生产资料还是消费资料的问题上,离不开对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有关“个人所有制”解释的澄清。笔者认为,恩格斯的解释究竟是正确还是错误,需要基于两个不同的层次来判断。恩格斯是从每一个个人出发来谈“个人所有制”的,那么他所说的“个人所有制”实际上就是“个人财产”的意思,在未来社会中,生活资料就是作为个人财产存在的,因此从这个层面来理解,恩格斯的解释是正确的。然而马克思所说的“重建个人所有制”是从“联合起来的个人”着眼的,在共产主义社会中,能被联合起来的劳动者共同占有的只能是生产资料,因此,从“重建个人所有制”的层面来说,恩格斯关于生活资料个人所有制的解释就是错误的。持消费资料说的学者正是由于忽视了这两种“个人所有制”之间的差别,将恩格斯的解释作为对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思想的权威解释,从而对“个人所有制”的客体产生了错位的理解。马克思所说的“否定之否定”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辩证否定,消费资料个人所有制不论在何种社会形态下都存在,因此谈不上重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消费资料的分配,只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因此没有必要在“重建”的意义上加以强调。在“个人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问题上,股份公司仍然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范围内的扬弃,并且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没有商品、货币和资本等,因此也就不会有股份公司的存在,股份制根本谈不上是“个人所有制”最好的实现形式。在马克思明确说明这种否定不是要重建私有制的情况下,依旧有学者将马克思的“个人所有制”歪曲为“人人皆有的私有制”,这实际上是打着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的旗号,行否定公有制,鼓吹私有化之实。因此,研究马克思“重建个人所有制”理论不仅有助于我们准确把握这一思想的真正内涵,同时对于我国坚持正确的所有制改革方向等也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