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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历史背景下,如何完善和发展这一法律体系成今后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法律清理作为对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的立法回应,也越来越多的引起了学界的重视。 本文围绕着“法律清理”这一基本范畴展开论述,首先是是法律清理的基本概念的澄清和界定,以及对研究现状、对法律清理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然后对我国法律基本情况的阐述和法律清理历史的回顾,最后对现行的法律清理的程序的进行分析,发现问题,并对我国法律清理的制度进行展望。 第一章是法律清理的概念的界定和研究现状的概述。法律清理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它常和相关的概念在不同的意义上不加区分地使用。在本文中法律清理的概念特指对中国法的形式中的一种“法律”进行清理。国内尚没有法律清理主题的著作,直接以法律清理为主题有分量的学术论文也很少见,和法律清理相关的论文和政府文件随着我国2008年第二次法律的集中清理的开始才比较多出现。法律清理是立法学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但是我国的理论研究还比较薄弱。 第二章对法律清理的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探讨和研究。首先是对于法律清理的原因的分析,得出法律清理的原因在于:法的稳定性和发展之间的冲突和法的体系内部的相互冲突。一方面,法的稳定和发展性之间存在矛盾,法必须具有稳定性,这样才能保证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法律又不能是静止不变的,因为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必然要求法律做出相应的演进变化。法律清理是调和法的稳定和变化之间紧张张力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法律体系内部也存在冲突。不但法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之间有冲突,法的体系内部也有冲突。法的体系内部的相互冲突是有很大危害的,法的体系内部的相互冲突将破坏法制的统一,损害法的权威性,还可能引发社会公正危机。其次,是通过两次法律集中清理的实践,总结了一下我国法律清理的结果和标准。从结果上看,一般分为:废止、修改、处理意见、继续有效四种。废止是对整部法律失去法律效力。修改包括对法律的修改和补充,指向的是法律的部分内容。处理意见包括建议制定法律配套法规,列入立法规划、工作计划等方式,一般都是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出现,但是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继续有效一般而言并不是法律清理的直接结果,往往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汇编的方式公布。最后,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对法律进行清理的特殊意义。我国的规范性文件的体系类似于制度经济学中的外在制度,宪法和法律这类高层级的规范的完善,有利于这个系统的简练和协调。 第三章是法律清理历史的回顾和我国法律制定、修改、废止的状况的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对法律只是进行了两次集中清理工作,第一次是1980年至1987年间进行的,第二次是从2008年开始,到2009年8月27日完成。从法律清理的对象的角度出发,对我国历年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情况进行了分析,从1978年以来的32年间,我国制定了443件法律文件,修改法律文件231件,废止法律文件155件,一方面,这些法律文件契合了我国的法治进程,另一方面,立法活动的“宽进严出”,可能导致我国法律文件的“冗员”以及“老龄化”的问题。最后着重对我国现行有效(截止到2010年的12月31日)的法律进行了时间维度和部门法维度的分析。从时间角度看,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有些法律文件年代久远,将近54岁的“高龄”。从部门法角度看,我国对社会法、程序法等部门法的修改次数比较少。 第四章对我国的法律清理程序进行分析和研究。首先是以第二次法律的集中清理为模板,来审视我国的法律清理的现行程序。理论上法律清理程序分为:提出法律清理案、审议法律清理案、公布法律清理结果三个阶段,实践中也基本上是以这样的程序进行的。然后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的法律清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比如法律清理的不及时、不彻底、清理的主体不适格、范围和方式有瑕疵,制度方面的瓶颈。 第五章对我国的法律清理制度进行展望。根据我国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实践经验,给出了建议。和法律制定相关联的主动清理模式——落日立法(sunsetlegislation)模式,是指经过一定期限,授权行政机关执行的法律非经再次授权,则变为无效;应该成为完善法律体系主要手段——长效的法律清理制度,主要包括和新法制定相关联的清理制度(每部新法律出台,均应启动同位阶和下位阶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定期法律清理机制(定期的法律清理机制就像是对我国的法律体系进行定期的“体检”)、对实施一定期限的法律强制清理(在我国现实中主要考虑的是两个时间节点:1978年和2000年);更多的是和法律清理结果相关联的清理模式——法律包裹立法模式(packing legislation),是指将法案适用对象相同,涵盖层面广阔的相关事项合并为一个法律处理。我国第二次法律集中清理过程中就是采取这种立法模式公布法律清理的结果,在以后的立法活动中,要更多的运用中小型综合法案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