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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制度及其运作的国情基础是殖民地制度的继承和特定历史条件下的制度创新,它的理论基础是分权与制衡思想,宪政基础是美国联邦宪法。联邦宪法通过明文规定和弹性条款赋予了国会很多宪政权力,这些宪政权力可分为立法权以及立法权之外的重要权力。众议院和参议院、政党、委员会、小组委员会以及幕僚组织均参与国会立法。议案经过委员会审议、辩论、协商委员会协商、总统签署四道程序才能最终变成法律,而在此期间,选民、利益集团以及政党纪律均能影响国会立法。议员在立法过程中的行为选择都是在对各方面影响进行权衡后作出的。国会立法权之外的重要权力主要包括监督权、弹劾权、咨询和同意权以及直接赞助权。从历史上看,美国联邦宪法是宪政的产物,却远不是民主的产物。联邦宪法的民主缺陷决定了以联邦宪法为基础的美国国会制度及其运作必然存在着缺陷和民主虚伪性,其典型表现是金钱对国会选举的扭曲,以及在现实中富有的强势集团往往压倒较为贫弱的群体,从而使利益集团之间的势力均衡无法真正实现。而这也正是由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美国政治制度中无法解决的根本矛盾。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美国国会制度存在着七个方面的不同,最根本的不同是政治制度的服务对象不同。相对于美国国会制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顺应了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民主具有真实性,工作效率也远远高于美国国会制度。在制度运作技术环节,借鉴美国国会的成功经验,可以把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范围逐渐扩大到省、市一级,实行竞选制,并利用竞选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活动,以及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美国国会是美国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支柱,它形成了一套相对比较成熟和完善的立法与监督机制,但这一制度也集中体现了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虚伪性。研究美国国会制度及其运作,有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借鉴美国国会的立法与权力的制衡、监督机制中的合理因素,并在同时认清其政治制度的重要缺陷及虚伪性,从而有助于我们坚定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