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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边缘化”现象为出发点,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真谛问题为中心议题,力图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立场与观点两个方面系统地论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并通过实证分析马克主义法学思想真谛在中国的实践,证实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这一结论的正确性,并以此认为马克主义法学思想因其“人民性”真谛而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本研究认为,当下的法学理论研究中存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边缘化”的现象。究其原因,该现象源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真谛的误解,是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认识停留在“阶级性”认识层面的结果。这种观点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真谛理解为“阶级性”,认为以“阶级性”为真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于已经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革命时代的中国社会已经过时了,完全不符合时代的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应该“边缘化”。本研究认为上述思路与观点都是错误的。本研究试图“回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真谛的科学梳理,驳斥误将“阶级性”等同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真谛的错误观点,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同时,通过全面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系统内容,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正义观、立法观、司法观以及监督观都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在此基础上,本研究通过实证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在中国的实践,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结论的正确性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因其“人民性”真谛而具有鲜活的生命力。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为指导,结合新十六字法治方针,研究了新的历史条件下落实“人民性”真谛的相关措施。本文从以下几部分展开论证:
在第一部分中,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立场角度研究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笔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真谛归结于“阶级性”的现象及其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深入研究后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阶级性真谛”是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误解之上的,这种误解的核心是错误地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创新性,即“阶级性”等同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真谛。通过系统地考察上述错误观点的产生背景以及深层原因,笔者着重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学、建构社会主义法学时的鲜明立场,即“人民”的立场,从而合逻辑地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阶级性”并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真谛,而只是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区别开来的创新性特点,明确地指出“人民性”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真谛。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和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阶级性”创新特征并不矛盾,因为无产阶级的“阶级性”与“人民性”完全一致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阶级性”特征不但没有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恰恰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
在第二部分中,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观点角度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真谛进行了研究。本研究通过系统地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基本内容,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正义观、立法观、司法观以及民主监督观进行系统地梳理。本研究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体系之中。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正义观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始终将正义与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自由与平等始终是其正义观的两翼,无论是正义的产生,抑或是正义的实现,“人民性”的价值追求始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正义观的坐标;在马克思主义的立法思想中,法律的实质是“人民性”,法律就人民的意志的凝结,在立法中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的立场,坚持民主立法原则;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司法观中,司法的本质就是“人民性”,司法就是应该为人民服务,法院的设置也应该是“人民的”,司法的独立性的实质,其中包括法官独立、法院独立、审判独立的实质就是确保“人民”不受到伤害;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民主监督观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民性”真谛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在第三部分中,本研究为了证实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结论的正确性,笔者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实践。文章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的立足之因进行了深入地研究;通过回顾“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教训,梳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验,并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对比,认为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则法治兴盛;反之,违背“人民性”真谛,则法治衰败。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所取得的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包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取得的伟大成就,则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因为其“人民性”真谛而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遵循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马锡五审判方式遵循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成功践行的典范,为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文化大革命”时期对人权的肆意侵犯,是对法治的任意践踏,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留下了惨痛的历史教训。反思“文化大革命”沉痛教训,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再次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的中国践行。
在本文的第四部分中,论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落实措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在中国的践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违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的现象,有待于做迫切地改善。笔者试图坚守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立场,运用其“人民性”观点,结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的法治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实践的具体环节做进一步地完善,为最终建构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的法治社会做出微薄贡献。在本文中,笔者特别强调必须从制度上进行完善依法治国的相关制度,尤其是完善司法环节上的相关制度。在司法环节中,必须加强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在外部独立上,要理顺司法与行政机关、党群人大的关系。在内部独立上,就是要在审判中排除法院内部、上级法院的干预。同时,需要从制度上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保障司法公开,应该从多方面建立司法公开制度;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就是要建立法官遴选培训制度、法官惩戒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在监督环节上,一是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督原则,二是加强对司法监督的具体环节进行完善。
本研究认为,当下的法学理论研究中存在着“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边缘化”的现象。究其原因,该现象源于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真谛的误解,是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认识停留在“阶级性”认识层面的结果。这种观点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真谛理解为“阶级性”,认为以“阶级性”为真谛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对于已经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革命时代的中国社会已经过时了,完全不符合时代的需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应该“边缘化”。本研究认为上述思路与观点都是错误的。本研究试图“回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真谛的科学梳理,驳斥误将“阶级性”等同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真谛的错误观点,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同时,通过全面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系统内容,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正义观、立法观、司法观以及监督观都彰显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在此基础上,本研究通过实证分析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在中国的实践,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结论的正确性以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因其“人民性”真谛而具有鲜活的生命力。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为指导,结合新十六字法治方针,研究了新的历史条件下落实“人民性”真谛的相关措施。本文从以下几部分展开论证:
在第一部分中,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立场角度研究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笔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真谛归结于“阶级性”的现象及其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通过深入研究后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阶级性真谛”是建立在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误解之上的,这种误解的核心是错误地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创新性,即“阶级性”等同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真谛。通过系统地考察上述错误观点的产生背景以及深层原因,笔者着重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学、建构社会主义法学时的鲜明立场,即“人民”的立场,从而合逻辑地表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阶级性”并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真谛,而只是把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与非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区别开来的创新性特点,明确地指出“人民性”才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真谛。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看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和承认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阶级性”创新特征并不矛盾,因为无产阶级的“阶级性”与“人民性”完全一致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阶级性”特征不但没有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恰恰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
在第二部分中,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观点角度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真谛进行了研究。本研究通过系统地梳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基本内容,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正义观、立法观、司法观以及民主监督观进行系统地梳理。本研究发现,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作为一条主线贯穿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体系之中。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正义观中,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始终将正义与法紧密地结合在一起,自由与平等始终是其正义观的两翼,无论是正义的产生,抑或是正义的实现,“人民性”的价值追求始终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正义观的坐标;在马克思主义的立法思想中,法律的实质是“人民性”,法律就人民的意志的凝结,在立法中应该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人民的立场,坚持民主立法原则;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司法观中,司法的本质就是“人民性”,司法就是应该为人民服务,法院的设置也应该是“人民的”,司法的独立性的实质,其中包括法官独立、法院独立、审判独立的实质就是确保“人民”不受到伤害;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民主监督观中,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人民性”真谛得到最充分的体现。
在第三部分中,本研究为了证实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结论的正确性,笔者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回顾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与实践。文章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的立足之因进行了深入地研究;通过回顾“文化大革命”时期的教训,梳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经验,并进行正反两方面的对比,认为彰显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则法治兴盛;反之,违背“人民性”真谛,则法治衰败。中国共产党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指导下所取得的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包括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上取得的伟大成就,则证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因为其“人民性”真谛而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遵循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马锡五审判方式遵循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成功践行的典范,为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文化大革命”时期对人权的肆意侵犯,是对法治的任意践踏,完全背离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真谛,留下了惨痛的历史教训。反思“文化大革命”沉痛教训,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再次开启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的中国践行。
在本文的第四部分中,论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落实措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在中国的践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违背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的现象,有待于做迫切地改善。笔者试图坚守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人民性”立场,运用其“人民性”观点,结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的法治十六字方针,即“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在中国实践的具体环节做进一步地完善,为最终建构符合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人民性”真谛的法治社会做出微薄贡献。在本文中,笔者特别强调必须从制度上进行完善依法治国的相关制度,尤其是完善司法环节上的相关制度。在司法环节中,必须加强司法独立,包括外部独立与内部独立。在外部独立上,要理顺司法与行政机关、党群人大的关系。在内部独立上,就是要在审判中排除法院内部、上级法院的干预。同时,需要从制度上保障法官的独立审判;保障司法公开,应该从多方面建立司法公开制度;大力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就是要建立法官遴选培训制度、法官惩戒制度、错案追究制度、法官职业道德准则。在监督环节上,一是进一步完善司法监督原则,二是加强对司法监督的具体环节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