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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是社会和城市发展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主要体现,其建设、养护和运营涉及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高速公路日常管理养护涉及范围较广,主要包括高速公路路面、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和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等,管理养护质量直接影响到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和高速公路周边群众的日常生活。其中,高速公路桥下空间因其位置和属性的特殊性,一直是困扰高速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重要难题之一,大部分地区目前管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各类违法侵占现象屡禁不止,对高速公路桥体及周边群众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安全隐患,对附近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科学及时有效地管理和利用好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不仅可以为公路桥梁提供良好的保护,全面优化美化城市形象,也可以进一步释放城市可利用空间,提高城市空间利用率。本文通过对青岛市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现状调研了解,目前青岛市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现状也面临很大困难,形势不容乐观:一是周围居民法律意识淡薄,桥下违法形式多样,执法难度大;二是由于“点多线长”,日常监管难以覆盖,执法成果得不到有效巩固,不断反弹;三是桥下空间的管理职责分工存在交织,各部门之间职责界线划分不清,相互推诿现象存在。为进一步总结研究当前青岛市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本文利用调查法、文献查阅法与案例分析法,通过实地调研调查,结合对有关现行法律法规的梳理,并以具体案件办理为例分析,总结出当前青岛市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是由于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无法定授予执法权等原因,导致“重经营、轻管理”,没有源头治理;二是由于管辖路段长,执法人员配备不足及相关领域执法力量未整合,路政执法缺少强有力手段等原因,导致高速公路路政执法检查力度不足、效果不佳;三是由于属地重视不足,普法工作欠缺等原因,导致兜底管理职责履行不力,居民法律意识淡薄,纵容助长违法现象;四是由于市场监管、应急管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重视不足,审批把关不严,过于单纯依赖执法手段有限的高速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导致市场主体注册混乱,相关监管执法职能未充分发挥;五是由于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不明确、不完善,导致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分工未结合城市发展及高速公路性质有区别予以明确;没有法律依据,对具有利用价值的桥下空间无法进行合法保护性利用。根据对当前青岛市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问题及产生原因的分析,参考借鉴国内先进工作理念和经验做法,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三条对策措施。(一)发挥政府主导职能,在政策和执法方面加强引导和监管。一是参考国内其他省市做法,研究制定青岛市适行的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进一步重申和解释法律法规规定、强化管理、细化责任,同时为合法保护性利用高速公路桥下空间提供法律或政策依据;二是创新提出探索建立“双桥长制”管理利用模式,借鉴近年来国家在河湖管理保护工作中成功实施的由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河长”的“河长制”工作模式,探索建立高速公路“双桥长”制度,由高速公路运营管理部门指定负责人及属地街道(村委)主要负责人任桥长,将高速公路桥梁管理的专业性和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的主观能动性相结合,把管理责任落在一线,最大程度缩短和简化管理工作流程,带来政府、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及承租使用方三赢。(二)利用市场调节,在保护性利用方面探索新机制。单纯消除违法行为和围挡不能一劳永逸,违法现象消除后随之而来的保护和利用也是至关重要的,利用实际市场需求,建立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新管理机制,项目建设过程中,吸引民间资本投入,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推动形成良性循环。根据公路桥梁结构完好,确保通行安全的前提,提出了“安全第一、公益优先、科学规划”三条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保护性利用原则,根据科学配置、区域特点和实际需求,列举了“公园绿道、停车场、群众体育活动场所”三类典型利用形式。(三)发动群众参与,借助全社会力量形成监督。一是加强普法工作,结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法》等相关法律和实际案例,采取印有宣传口号和举报电话的购物袋、有奖问答等多种方式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普法学习活动;二是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提升群众参与度,在广泛普法形成良好法治氛围的同时,设置有奖举报制度,畅通举报渠道,提高全社会工作的积极性,实现社会监督力量共治良性循环。本文通过对青岛市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现状的调查研究,利用调查法、文献查阅法与案例分析法,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多中心治理理论,借鉴国内先进经验做法,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高速公路桥下空间三条对策措施,希望为青岛市破解当前高速公路桥下空间管理困境提供一点建议,为探索城市公共空间利用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