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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期的乡村治理,由中唐以前的乡官转变为乡役模式。所谓乡村职役,是针对乡间富有主户之于赵宋政府而言,乡役人是一种无偿劳役。两宋乡村社会控制中,乡役人沟通于县乡之间,在征派赋役,烟火盗贼等治安管理,以及承办社会公共事务等诸多领域,乡役人以“半行政性”的职役方式,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随时空变换,两宋乡役名目、役制本身、民户充役方式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王安石变法前,宋朝乡役制度的主要役名,包括里正、户长、乡书手、耆长、壮丁;王安石变法后,主要是都副保正、大小保长、催税甲头和承帖人,同时也在不同时空中存在有户长、耆长、壮丁(兼充制)。其中,王安石变法时保甲法混通于乡役法,是继中唐以降乡官制转变为乡役制后,中国古代乡村管理模式中又一重大变化。就民户充差职役的方式而言,除王安石变法短暂时段外,乡役基本上都是轮差的,或是在募役法的名义下,实行差役制。各地域间因地制宜的地域性特征,也构成为两宋乡役制度的特征之一。
两宋役制迁延不定,变化反复,时人多莫衷一是。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第一,宋朝乡役制度,是一个讲求实用主义的乡村治理政策。制度本身前后一再更改,各路州县亦可因地制宜,但其实质始终未变——依靠乡豪大户,充当乡役,协助官府,治理乡民。无论采取哪种制度,只要能够完成征税派役、稳定乡村秩序的任务,耆户长制抑或保正长制,究竟怎样一种制度更好,朝廷并未认真考量。第二,乡豪大户在与国家争夺财赋收入。宋政府为强化乡村财赋的征收,不惜出动县乡武力,与催税乡役合作,其目的就在于乡豪大户的顽抗不纳,或在诡名挟户等形式下,暗中采取各种方式,应对朝廷不断增多、花样翻新的财赋征收政策。国家和州县为弥补长期一来财政上入不敷出的窘境,强化赋税的征收,而乡豪大户为了保护私人利益,采取各种方式应对征敛。这样一来,给催税乡役带来很多阻难。政府与乡豪大户的这一对峙,直接导致了当差服役,破家荡产,负担极重等呼吁连篇累牍的出现,也是导致两宋役制变化反复、迁延不定的重要原因。两宋相关文献在揆诸实情下的重新解读,这一现象也就更加凸现出来。
乡役与乡村管理层级,是紧密联系的,是一个历史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可偏废。乡役制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乡村管理层级的名称,但后者却并未太多干扰前者。乡役模式下的乡村管理层级,与州县行政差异甚大,并不能构成一级完整的行政区划。宋朝乡役人虽来自乡间,但代表官方,在各个领域都参与管理,是乡村社会秩序的主导。其中能动作用最大的是逐渐增多的读书识字、娴于书算和词讼的居乡士人。他们要在地方上有所作为,于是参与到教育、生产、救济等各个领域,逐渐成为地方上一个最具影响的社会群体。但是,他们在乡间的势力和影响,还没有达到明清乡绅的地位。
乡官一乡役一乡绅,是中国古代乡村社会治理者的三种类型。从汉唐以降乡官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到中唐、两宋乡转换以乡役为主导的乡村控制模式。明中叶后,乡役弱化,渐为乡绅及宗族等势力主导下的乡村秩序所取代。唐宋时期是一个承前启后的转折,它是明清乡绅等主导下乡村治理模式的制度先导,且培育了士人基础,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