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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是中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实施环境信息公开政策的重要标志,按发布主体又可分为政府与企业环境信息两个部分。前者指地方环保当局在监察履职过程中以特定形式保留或者记载的信息。后者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等系列活动中,记载的与自身环境行为和影响有关的信息。借助报纸、电视、网站等媒体渠道,或者是通过年度环境责任报告,公众均能够获取环境信息,并且环保当局还对企业环境信息负有核查责任。对主动公开自身环境信息、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度较好的企业,环保当局会授予公开荣誉、优先审批发放环保专项资金,特别突出的还会推荐为示范项目并享有资金补助。可见,不同于传统的命令控制型规制,《办法》通过信息公开和奖励先进的方式,鼓励企业自发地节能减排、提高效率。对该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不仅要考察其在治污减排方面的益处,还要评估其可能造成的额外成本,进而对工业企业竞争力造成的潜在影响。为了定量地分析该影响,本文基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分别以盈利性和出口贸易为例,采用113个城市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PITI)来代表环境信息公开的程度,借助OLS和FE估计,研究了《办法》对工业企业内外竞争力的影响。此外,本文还就环境信息公开对工业企业竞争力的作用机制,不同竞争力企业受到《办法》的影响程度,互联网覆盖、区位和企业所有权特征扮演的角色,以及部门总效应等方面得出了一系列辅助结论。环境信息公开对企业盈利性影响的实证结果表明,短期而言,《办法》的实施对企业盈利性产生了负面影响,验证了“环境规制的成本”假说。不过对于财务表现较为稳健的,销售利润率位于样本前20%的工业企业,其盈利性进一步地提升。与之相对的,销售利润率低于中位数的企业却受到《办法》的负面冲击。此外,实证表明城市的互联网覆盖率越高,位于该城市的企业往往具有更强的盈利能力。对所有权虚拟变量的考察则发现,与其他所有权企业相比,国企的盈利能力较低。至于作用机制,本文发现环境信息公开使企业成本——销售比上升,单位销售费用增加以及运营效率下降。这里并未发现《办法》实施对企业创新及未来销售增长有何影响。而互联网对于企业盈利性来说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互联网有助于企业创新,随着产品质量提升以及生产成本下降,企业的成本——销售比将会下降。另一方面,互联网加快了企业污染信息的传播,为了维护企业形象,保有市场份额,污染企业被迫加大营销力度,从而导致单位销售费用上升。关于环境信息公开对企业贸易出口影响,目前的文献只分析了环境规制对部门或者国家出口总额的影响,而没有分析对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为此,本文展开实证发现,《办法》对企业出口的广延边际有负影响,即抑制了企业参与出口的意愿;而对企业出口的集约边际却有正影响,即促进了企业出口额的提升。理论上出口额提升的作用机制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环境规制对企业创新提质的刺激作用,另一方面是环境绩效的改善赢得了更多消费者的偏好。此外,对控制变量的讨论显示,企业持续年限越长、生产率和人均资本越高、创新越强,则企业出口意愿越强、出口额越高。环境信息公开和污染强度变量的稳健性检验分别显示,传统环境规制对出口二元边际有负影响,来自沿海城市企业的出口参与度和出口额则要更高,并且对污染强度进行变量替换后,先前的结论也依然稳健。此外,国企出口分析和部门总出口分析均表明,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国企出口额更高,这暗示着受到信息公开的影响也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