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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是人民的最根本的政治权力,该权力通过人民选举的人大代表代为行使。人大代表肩负着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神圣职责。他们能否切实行使好自己的职权,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发挥好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作用,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能否充分体现,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能否真正落实,直接关系到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然而,人大代表本身也是普通人,不可避免地有私欲,并且其私欲也可能发生膨胀,在对其权力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其行权履职行为也可能出现偏私利己倾向。但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比较关注和重视的主要是人大代表如何行使监督权的问题,而对如何监督人大代表的问题所作的探索尚不够深入,特别是缺乏对监督的操作性机制的研究。由于人性的缺陷以及权力缺乏制约等原因,实践中,人大代表的行权履职活动中存在着一些不良现象,主要表现为“不作为”和“滥作为”两个方面。人大代表不作为的现象包括开会期间和闭会期间不能够积极地履行代表职权等。滥作为现象包括不顾国家整体利益,过多地强调地方和局部的利益;在会议期间,所提议案、建议质量不高;用“人大代表”做护身符违法乱纪等等,严重违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宗旨。这些现象表明,要完善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是要加强对人大代表的监督,而这就需要加强和完善我国相关的监督机制。首先,要加强相关的监督立法,使监督人大代表有法可依。主要包括:完善《选举法》;从产生环节确保人大代表的合格性和高素质;完善《监督法》,加强监督的可操作性;制定《罢免法》,保障监督代表的实效性。其次,在明确监督的有效主体是选民及原选举单位的基础上,建议落实监督措施要从人大代表的产生环节和履职环节进行。从人大代表的产生环节进行监督,包括要增强选举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要改革人大体制,实行代表专职制;要优化代表候选人的结构等。从人大代表的履职环节进行监督,可借鉴管理学的评价机制理论,通过制定评价标准、信息整合及评价效果来对人大代表的履职进行量化考核和监督。在制定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人大代表定期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制度,根据代表的述职,建立对人大代表工作的评议制度。最后通过对评价为优秀的代表进行激励,对评价为基本称职的代表进行质询,对评价为不称职的代表进行罢免等措施对人大代表的工作进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