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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轮奸”的相关法律条文或司法解释,这导致了在实务当中围绕轮奸行为的认定这一核心产生出诸多的现实疑难问题。这让司法机关的工作人以及辩护人在面临同一案情时可能存在多种认识,并进而得出不同的结论和量刑上的极大差异,本文以笔者在实务工作中所遇到的一起强奸案件为基础进行分析并展开,论文首先是案例介绍,主要包括了对“王双好、王国玉强奸案”的基本案情介绍以及本案在三次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不同观点,包括了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法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围绕本案是否构成“轮奸”情节的讨论,以交代清楚本案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为下文分析的展开提供实务依据。其次是对本案所引发的争议及分歧的讨论,主要包括了两个部分,一是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轮奸情节,二是在本案中对于两被告人应当如何量刑,这一部分的讨论除了分析第一部分中三次审判结果的情况外,也对这两个问题进行了学理上的探讨。认为本案的争点主要集中于被告人王国玉的行为是否构成片面轮奸,以及其强奸行为构成未遂是否影响轮奸情节的认定,而对于两被告人的行为该如何量刑则是由其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再次,是关于案件所涉及法律的分析,这一部分所讨论的内容不再限于第一部分的案例本身,而是由案例发散,包括了对轮奸行为的认定以及轮奸犯罪中几种特殊情况如片面轮奸、只一人既遂等问题的分析。通过本章的分析,笔者认为对轮奸行为的认定应以其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为关键,同时相关结论应符合共同犯罪的相关理论,因此构成轮奸必须满足两人以上强奸既遂的标准,在此基础上轮奸行为的认定问题,包括实务中存在的所谓疑难问题都可以得到较为圆满的解决。第四部分内容是在经过第三部分完整分析的基础上再次回到“王双好、王国玉强奸案”中,提出笔者对该案的处理意见,认为本案不应适用轮奸的量刑标准,而是普通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应适用一般量刑标准。并基于这一处理模式为轮奸认定的问题提出一定的法律建议,以为将来我国刑法修订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过程中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