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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颁布,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个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险种,可见其重要性。它是国家出于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而制定,主要是弥补被保险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责任,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济。通过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从而分散了社会风险,同时受害人的救济由保险基金池来保证,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保障,减轻了事故责任人的经济赔偿压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根本无法真正实现该制度的宗旨,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第三人保护。笔者通过研究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立法经验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指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问题所在。结合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完善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国内外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概况。首先介绍国外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立法历程,在归责原则与第三人范围以及保障范围上进行比较。然后介绍我国台湾地区对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规定,最后介绍我国相关制度以及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实施对我国保险业的影响。
第二部分阐述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制度内涵和理论依据,然后对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归责原则进行探讨阐释了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法理基础以及博弈论的学说运用,最后阐释了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经济学原理和社会学原理,为机动车强制责任险提出了其存在理由。
第三部分对机动车强制责任险进行制度分析,采用法律博弈分析的方法解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人之间的三方关系,建构数学模型探讨司机和行人的收益分析,通过法律规制加重被保险人的责任达到对受害人利益保护的目的;明确政府在机动车强制责任险中承担的监管职责的必要性,论述政府承担监管的原因;确立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模式以及相关制度安排,指出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经营模式选择上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
第四部分内容是如何完善我国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首先探讨了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第三人的界定范围,其次提出建议完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提出对救助基金的筹集应当积极开拓基金来源渠道,对基金的运营加强监管,为了更好的实现政府监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对我国无过错归责原则的适用提出了一些见解;最后界定我国机动车强制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排除财产损害,并提出此种建议的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