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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进程的飞速发展,国际民事交往活动的频繁发生,直接引起了涉外民事争议的多发。各国出于自身的政治和经济利益考虑而形成的管辖权依据的差异性和多样化、当事人出自身利益的考虑进行的挑选法院行为以及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普遍性机制的缺乏,引发了涉外民事平行诉讼的问题。平行诉讼固然可以以为各国当事人提供诉讼上的便利,但其结果很多情况下是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并有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给国家间司法协助和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带来诸多困难。以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进行一定的规制。本文对涉外民事平行诉讼法律问题进行探究,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是平行诉讼概述,包括平行诉讼的概念和具体的两种常见形态,并归纳了平行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直接成因和其他原因,进一步分析了涉外民事平行诉讼带来的利与弊两方面影响,说明了对其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笔者对美国、英国、德国、瑞士等等国家的和一些主要的国际公约中对于涉外民事平行诉讼规制的立法和实践做了考量和评论,分析了现今主要国家和国际社会比较常用的对国际诉讼竞合问题的解决办法,指出了相关国家国内法和国际条约相关规定的可借鉴性和缺陷之处,为寻求涉外民事平行诉讼的解决途径作出了立法理论和实践上的铺垫。第四章,也是最重要的一章,在这章中,研究分析了我国关于规制涉外民事诉平行诉讼问题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以及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国际条约的约定。我国对国际平行诉讼的放任态度与国际趋势不相符,不利于平行诉讼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我国的对外交往和经济发展。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粗浅的看法,比如限制涉外平行诉讼上的放任做法,统一管辖权规则上的态度、在立法上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适当地采用承认预期理论、进一步完善对协议管辖的规定等,希望以自己所学所想,对我国的法制发展贡献绵薄之力。